企业名称承载着 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 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 修订出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办法》优化了自主申报服务 细化了争议裁决程序 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由企业自主拟定,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一般不能过于冗长。对于字号过长、超出合理字数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要加强研判,对可能有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不得使用“一带一路”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避免引起公众误解混淆。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设计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一般情况下不宜用于企业名称。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条件:一是本企业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
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名称条件:一是本企业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二是本企业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经营1年以上;三是本企业投资的3个以上公司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申报不得出现的行为: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如果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
企业在申报名称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受禁止性条款约束。违反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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