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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兴化三水园论坛就相关诉讼的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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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期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江苏文媒交友有限公司、兴化市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周永建三原告诉讼材料,现从法律角度公开回复如下:
一、关于侵权认定
三原告主张我司(兴化三水园论坛 )及法人存在侵权行为,但从法律事实看,论坛发布内容是基于案外人殷伟父亲殷华安所反映的情况,系对客观事件的转述与呈现。在发布过程中,我们已尽到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主观故意,也无证据表明所发布内容与三原告所指 “不实信息” 存在直接关联,故对侵权认定不予认同 。
二、关于赔偿及诉讼费用
三原告要求赔偿 2 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一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论坛内容导致三原告产生 2 万元经济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经济损失的计算既无明确财务凭证支撑,也未体现与所谓侵权行为的必然联系;另一方面,诉讼费用的承担应基于法院对案件最终的责任判定,在侵权事实不成立的前提下,我方不应承担该费用,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认同 。
兴化三水园论坛及法人始终秉持 “不惹事、不怕事” 的态度,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将积极参与诉讼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让案件事实在法律框架下明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期待司法公正裁决,还原事件真相。
兴化三水园论坛及法人
20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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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QQ浏览器截图2025070615580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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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江苏文媒交友有限公司、兴化市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周永建是一个整体的原告方吗?
这也叫广告效应!
mmexport175178106684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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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佛魔一念 发表于 2025-7-6 15:59
江苏文媒交友有限公司、兴化市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周永建是一个整体的原告方吗?
这也叫广告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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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认为,三水园论坛一贯不持观点保持中立。至于跟帖网友有过激语言也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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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被告不是贬义词,去年市民论坛也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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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支持三水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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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网站是指在因特网上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等工具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相关网页的集合。简单地说,网站是一种沟通工具人们可以通过网站来发布自己想要公开的资讯,或者利用网站来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人们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来访问网站,获取自己需要的资讯或者享受网络服务。


综上所述,结合多帖举报某公司以婚姻介绍之目的,有诈骗钱财之嫌,而发帖人现已达到某种目的,要求删帖,网站有权保留原贴文,以示警示作用,让后来者不再入坑,某公司却要欲盖弥彰,大造声势,反客为主又为哪班?是网站动了他那取之不尽的蛋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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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由于曝光多次了…可能影响他们在兴化本土继续捞钱的美好梦想了,只能天险路一条了我告你,看谁今后还敢曝光我的所作所为…可能会把自己先整进去的.人狂有祸,天狂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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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兴化市人民法院(2025)苏1281民初7310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被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答辩人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兴化三水园网站的合法经营者,为网友提供一个免费、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涉案网贴及跟帖是由网络用户发布的,答辩人不是涉案发贴及跟帖的发布者,答辩人并不是所谓侵权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关于涉案的帖子和跟帖,原告从未发送书面有效的删帖通知至答辩人处。根据侵权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通知(或者接到通知后即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如网络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的权利,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4、兴化三水园网站上公布了不良信息举报、侵权投诉联系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以方便用户可以快捷地通知答辩人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答辩人已经尽到了网络监管义务,原告并未与被告联系、举报。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叁份

答辩人: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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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婚介费17.2万,是什么标准?

付了婚介费17万2,女方彩礼18.8,买了三金,到女方家买礼物,红包共一万多


我儿子被红娘带去贵阳江苏文媒骗婚,闪婚,
https://www.xhssy.com.cn/forum.p ... 3&fromuid=62735
(出处: 兴化三水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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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 万元?
怎么算出来的?

三原告的问题究竟存不存在?
论坛是民间替大众诉求的网站而已,何罪之有!
这就得考察执法部门的大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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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长外的兴化人 发表于 2025-7-6 17:27
2 万元?
怎么算出来的?
三原告的问题究竟存不存在?

三原告的问题究竟存不存在?

三个原告我估计是同一个人,也就是个多面人,不同的角色。为何都在一个地方办公,有什么目的?建议税务部门询问受害者,调查掌握一下收费票据情况,如有偷税漏税行为,法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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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心里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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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可恨”之人,尽做无聊透顶之事,可笑!笑天底下可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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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时间可以见证一切的,总是有人举报说明就有问题了,数额巨大了最后连保护伞一起进去的…正义虽然迟到,但真相无法掩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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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三水园论坛是正义论坛,不要怕他们,法律是公正。这官司和这些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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