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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信访条例》恋恋不舍,难道《信访工作条例》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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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0 10: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收到兴化市民政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但是该局继续使用已废止的《信访条例》,因为从2022年5月1日起已施行《信访工作条例》
请问贵局为何使用已废止的《信访条例》,而不使用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原《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信访工作条例》并不吻合。
难道贵局未学习新的《信访工作条例》?!难道贵局工作作风就是如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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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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