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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城区恢复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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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3 17: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经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现就主城区恢复销售“四类”药品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所有零售药店全面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含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类)。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并上传至“泰州市四类药品购药登记平台”,详细登记购药人、使用人相关情况,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购药原因、体温、十大症状等要准确上传,先上传信息再发放药品,确保“四类”药品购药信息不漏登、不滞后。网络销售“四类”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查验购药人员上述登记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留存查验证明,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四类”药品。

二、零售药店应加强人员及场所管理,所有进店人员须佩戴口罩,扫场所码,出示健康码、行程卡,测量体温,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本土疫情期间),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频次做好核酸检测,营业场所按照《零售药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做好店堂消杀、通风,并记录。

三、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预警管理流程,对行程含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十大”症状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严格按照“三类异常人员”规定流程进行处置,并即时登记上报给各地疫情防控相关部门,紧急特殊情况直接拨打120或110,积极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

对不认真履行疫情防控措施,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的零售药店,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因失职失责导致疫情传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有违规销售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热线等方式举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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