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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事发兴化!男子耍“小聪明”,法院判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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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04:21: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开了23万公里的车,表显才5万多,还卖我7万块钱,这不是欺诈吗?”小何气愤的说道!
原来,2021年,小何通过淘车网从二手车车商祭某根处购得一辆表显为5万多公里的精品二手车,双方虽然签订了《购车协议》,但并没有对里程数进行详细约定。
有了车后,小何出行方便了很多。一段时间后,小何发现车辆经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小毛病,甚至在高速上发生了抛锚事故,想起这事,小何很是后怕。
专修人员在维修中发现,该车辆行驶里程数被“动过手脚”,实际行驶里程高达23万公里以上,小何认为祭某根在卖车时存在欺诈行为。祭某根则认为车辆交付时性能良好,且其收购该车时只对车辆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进行了检查,并没有特意去检查行驶里程数,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小何将车辆返还给祭某根,而祭某根除返还全部购车款外还需支付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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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祭某根是否为经营者?能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许多人认为一般经营者并不包括自然人,所以在与自然人的交易中即使吃亏上当,最多也只是追究违约责任,从未想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而本案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明确了经营者可以包括自然人,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祭某根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且祭某根购买涉案车后短期内即转手出售,不符合自用特征。故应将祭某根认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至于祭某根是否构成欺诈,法官认为即使合同中并未明确标的物的相关信息,但作为标的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信息决定标的物的质量、价格,卖方也应主动向买方披露该信息。本案中,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领域的祭某根,理应核实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并且,站在一个理性第三人的角度看,作为专业买卖二手车的经营者,必定熟悉车辆的性能、知晓二手车买卖中重要的环节,行驶里程数的检查更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推定祭某根是知晓该二手车的里程数经过修改,但却对小何隐瞒了该事实,构成欺诈,应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且作为强势地位的卖方,一般情况下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交易,此时就更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以生活常识来看,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购车协议》中唯独缺少关于车辆里程数的约定,难免让人猜忌是否故意为之,故此番欺诈推定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物品买卖的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勿耍“小聪明”,自以为规避了法律风险,实际上砸了自己的招牌不说,终究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消费者也应提升合同意识,订立合同时应慎之又慎,尽量做到合同内容完备,以便产生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兴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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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09: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木匠戴枷----自作自受。
咎由自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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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15: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聪明反被聪明误,学会做人,再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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