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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唏嘘!泰州一对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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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05:0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
里面写到靖江一对老人
因赡养问题
将儿子告上法庭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2民初1699号

原告:陈旭*,男,1950年*月**日生,住靖江市。
原告:陈玉*,女,1951年*月*日生,住靖江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靖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金*,男,1978年*月**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

原告陈旭*、陈玉*与被告陈金*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旭*、陈玉*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陈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两原告600元生活费(每人300元/月);2、被告给付原告陈玉*前期住院医疗费7767元,自2022年6月1日起两原告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育有一子一女,现居住于**埭东埭*号房屋内。被告系两原告之子,自2000年结婚后即到其妻子家居住,至今二十多年没有回家,也未见面,走在路上都互不相识,两原告为缓解矛盾请亲朋好友多次打电话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一直无动于衷。期间被告对两原告不闻不问,生活费、医疗费从不负担,原告陈玉*住院期间,原告陈旭*至被告妻子家中喊了几次,被告均拒绝探望母亲。原告陈金*为支付住院医疗费,向其妹妹借款20000元并实际支付医疗费15534.33元。现两原告年事已高、身体欠佳,除田亩钱400元/年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两原告尽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我不是不养两原告,我愿意按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付赡养费,但是我要从明年开始给,今年没有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两原告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女儿陈旺*、儿子即本案被告陈金*,现两原告居住于**埭东埭*号房屋内。自2020年起,原告陈玉*因糜烂性胃炎、病毒性××等多次住院治疗,并实际支付医疗费7785.32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近年来,两原告与被告为赡养问题产生争执,双方致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原告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庭审中,被告陈述“我不是不养两原告”,然本院询问被告如何赡养两原告、是否二十多年没有回家探望两原告时,被告均沉默以对、拒绝回答,显然多年以来被告并未积极赡养两原告。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被告多年以来消极赡养两原告,与情不合、与法相悖。现被告同意按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确定,其虽辩称从明年开始给付等,然两原告已年近八十,几乎无收入来源,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被告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陈玉*的前期住院医疗费,该费用已经实际产生,亦为原告陈玉*为治疗疾病产生的合理支出,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医疗费的一半,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22年6月起,被告陈金*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陈旭*、陈玉*当月赡养费共计600元;
二、被告陈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玉*医疗费3893元;自2022年6月起,原告陈旭*、陈玉*医疗费自费部分由被告陈金*负担二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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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的是
双方的关系十分僵硬
这不禁让我们感叹,
养儿防老
什么时候竟成了一个笑话?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拉扯大,
老了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
却面临无人赡养的局面,
真是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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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我们也不去
对其中内情进行过多猜测
但是无论如何
父母养我们长大,等他们老了
我们也应该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
让老人安享晚年
都说,
人生最幸福的时候就是:
父母健在、知己两三和夺不走的爱人,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
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网络配图)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每个人都会到老的一天,
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善待老人,
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

也呼吁广大子女,
不仅在经济上保障老人生活质量,
在生活上更要对老人多关心,
让老人心理上有所慰藉,
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进一步夯实
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的社会根基,
在全社会树立人人关爱老人的良好风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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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08: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应该是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而非儿子一人。
当然,父母名下的财产也是子女共同继承。

至于陈金*缘何自结婚后就住到了妻子家,如不是入赘,那就应该另有隐情。当然,就算是入赘,也依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二十余年时间内,其父母有无收入?有的话,现在没钱,那此前的收入又去了哪里?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陈金*完全可以主张这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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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08: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亲情之间走到这地步,对任何人而言就是ー种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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