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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反诈宣传] 以案说法!代办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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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06:3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以案说法 | 代办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作者 | 刘田田 
01案例回顾2001年,张某与彭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二人在外务工,便将照片寄回家委托张某的叔叔代办二人的结婚证。2002年3月29日,张某所在的乡镇为二人办理结婚证,该证载明的彭某的名字为其别名彭某某。此后,张某与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2011年6月28日,因结婚证中彭某登记的为别名彭某某,且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其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故二人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12月,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村民彭某与2002年3月29日办理结婚证上的彭某某属同一人,当地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签署意见“因无档案,以村委会意见为准”并加盖该所的户口专用章。后因张某准备与彭某离婚后再婚,而2002年3月29日结婚登记的存在对其离婚造成障碍,故张某于2020年8月31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原镇政府为其与彭某办理的结婚登记。2020年9月,民政局对张某作出《不予撤销告知书》,该告知书以申请人张某与彭某的结婚登记不属于受胁迫结婚情形,其婚姻状况也无证据表明其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故决定不予撤销二人的婚姻。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请。
02以案释法 本案中,张某与彭某托人代办的首次结婚登记是否有效?首先,该案不具备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场且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登记,而非男女双方具有真实结婚意思表示的婚姻登记。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彭某之间的首次结婚登记存在受胁迫情形,也不能证明该次婚姻登记不是二人的真实意思。相反,张某陈述其与彭某将照片寄回家委托叔叔代办结婚证,且在办证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说明该次结婚登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受他人胁迫结婚,故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的婚姻登记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的范畴。其次,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不影响实体婚姻关系成立。张某与彭某之间的首次结婚登记上记载的女方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与彭某正在使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虽然不一致,但张某提交的证据证明该结婚登记上的女方彭某某与彭某系同一人,故即使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该问题也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不影响二人实体婚姻关系的成立,张某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最后,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应当是通过程序补足而非直接申请撤销实体婚姻关系。对于双方找人代办的结婚登记的瑕疵问题,张某应当通过申请变更婚姻登记信息解决,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因此,民政局对张某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不予支持并依法告知其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张某与彭某于2011年6月28日的结婚登记行为属于重复结婚登记,张某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按照重复登记程序予以处理。
03案件小结《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可撤销事由需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道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后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就本案而言,需尊重客观存在的实体婚姻关系,不能因代办结婚证或婚姻登记信息存在瑕疵而否认婚姻登记的效力。
作者简介刘田田律师,中共党员,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硕士,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安徽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四年,工作期间发表通讯稿百余篇,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礼”、“法”合一的现代诠释》、《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等理论文章数篇。目前主要从事破产重整、婚姻家事等诉讼及非诉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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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4 17: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场且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登记,而非男女双方具有真实结婚意思表示的婚姻登记。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彭某之间的首次结婚登记存在受胁迫情形,也不能证明该次婚姻登记不是二人的真实意思。相反,张某陈述其与彭某将照片寄回家委托叔叔代办结婚证,且在办证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说明该次结婚登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受他人胁迫结婚,故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的婚姻登记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的范畴。其次,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不影响实体婚姻关系成立。张某与彭某之间的首次结婚登记上记载的女方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与彭某正在使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虽然不一致,但张某提交的证据证明该结婚登记上的女方彭某某与彭某系同一人,故即使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该问题也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不影响二人实体婚姻关系的成立,张某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愿。

张某多半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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