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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最新公告!又一地块拆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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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08: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3]25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 (2023)17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垛田街道得胜村刁姚一组、刁姚二组、刁姚五组、刁姚六组、刁姚八组,湖西口村集体、湖西口十组、湖西口十一组、湖西口十二组、湖西口十六组,申家佃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垛田街道得胜村刁姚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1352 公顷(2.03 亩)。其中,农用地 0.1352 公顷(2.03 亩),含耕地 0.0110公顷(0.17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
2.拟征收垛田街道得胜村刁姚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5697 公顷(8.55亩)。其中,农用地 0.697 公顷(855亩),含耕地0.2689公顷(4.03 亩);建设用地 0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0 亩)
3.拟征收垛田街道得胜村才姚五组集体所有土地 0.0680 公顷(1.02亩)。其中,农用地 0.0680 公顷 (1.02 亩),含耕地0.027公顷 (0.39亩);建设用地 0 公(0 亩),未利用地0 公 (0 亩)
4.拟征收垛田街道得胜村刁姚六组集体所有土地 0.0232 公顷(0.35亩)。其中,农用地 0.0232 公顷(0.35 亩),含耕地 0.0043公顷 (0.06 亩);建设用地 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0 亩)
5.拟征收垛田街道得胜村刁姚八组集体所有土地 0.2148 公顷(3.22 亩)。其中,农用地 0.2148 公顷 (3.22 亩),含耕地 0.1203公顷 (1.80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拟征收垛田街道湖西口村集体所有土地 0.7042 公顷(10.56亩)其中,农用地 0.5237公顷 (7.856 亩),含耕地0.0001 公顷 (0.002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 0.1805 公 (2.708 亩)。
7.拟征收垛田街道湖西口村湖西口十组集体所有土地 0.1908 公顷(2.86亩)。其中,农用地 0.1908 公顷(2.86 亩),含耕地0.1138公顷(1.71 亩);建设用地0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0亩)
8.拟征收田街道湖西口村湖西口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2651公顷(3.98 亩)。其中,农用地 0.2650 公顷(3.98 亩),含耕地 0.2333公顷(3.50亩);建设用地 0公顷( 亩)未利用地 0.0001 公顷(0.002。
9.拟征收田街道湖西口村湖西口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1389公顷(2.08 亩)。其中,农用地 0.1389 公顷(2.08 亩),含耕地 0.1140公顷(1.71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0.拟征收垛田街道湖西口村湖西口十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4625公顷(6.94 亩)。其中,农用地 0.4625 公顷(6.94 亩),含耕地 0.1229公顷(1.84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0亩)
11.拟征收垛田街道申家村集体所有土地0.8611公顷(12.92亩)其中,农用地 0.8611 公顷(12.92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 (0亩),未利用地0 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 (2023) 12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 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 2024 年1月25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分局(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邮编:225799)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分局(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微信图片_20231227081817.png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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