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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新修订,将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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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9: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广而告之,
我省职业病防治政策又出新啦!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带来哪些显著变化呢?跟着江江和苏苏来学习一下吧。
一、政府部门
依法承担更多责任
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更加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地方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首次明确了乡镇、街道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触角延伸到“神经末梢”。对于近年新出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消除了职业病防治责任真空地带。
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加强部门协同,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的重要创新举措,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社、发改、民政等部门的职责范畴,必将形成职业病防治齐抓共管的全新局面。
二、用人单位
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
职业病重在预防,尤其要重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经费投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要纳入工程预算,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要求,增加了依法对投资项目由备案、核准、审批权限的部门要和卫生健康部门共享项目信息机制要求,方便卫生健康部门掌握新建项目信息,从而更好推动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加强技术创新、工艺革新,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至关重要,条例突出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用人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三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的主体责任和考核要求,使用劳动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
三、劳动者
要做好自己
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劳动者是自己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条例既强调劳动者应当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又针对管理难点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国家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还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监管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着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保护服务的重要职能。
条例一方面强调了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如条例规定“某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诊断机构的设备、人员资质、质量管理等已不符合备案条件,但仍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条例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保持持续符合备案条件。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相关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举措对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维护职业病防治工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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