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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 兴化法院判定精工链条厂西河“无污染”后,谁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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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4:36: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个国际5.1劳(工)动节没有出门,怕累是一点,但口袋没有生存之外多余的碎银子响的成分还是多点,真有钱的主出门就不会累。其实在家也闲不了:
迎亲接友逢道缘,
喝茶饮酒侃大山。
最值得高兴的事,是遇到各界人士都对张郭精工链条厂西河事实污染举报后,被兴化法院判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而需道歉赔钱后造成如此影响超出想象的关心,是真想不到!
因为当下电子版的(2023)苏128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可以打开。大家一开口问到就是坚持不懈近三年的污染网络举报怎么会输了,这世道还有公道与正义吗?
有位道兄是位法律专业人士,他客观说的一些事值得与大家一起分享其语言的表达能力与事出有因结论下的人生态度,及今后的我们现实“法治”下的生存理念。

“首先举报污染这件事,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谁也不会傻到违法去公开阻止!”

最明显此案法官只依据一网络跟帖中的《水样报告》即认定“精工链条厂西河”无污染,这公然是对大众智商的戏弄。
首先网络跟帖《水样报告》不具备与无污染的关联性。因为污染的确定是多方面的结合,一个污染点上下游的流动水样不超标,即认定无污染纯属强词夺理!还有当天所取的《泥土样本报告》没有同时出现作比较,这种结论就是授人以柄的笑话。
《水样报告》跟帖,网名背后真实身份是哪一位发出,是不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授权下的职责程序,还是某个人行为?被法官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一直存疑!
《水样报告》与本案的合法性,需具备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即有无加盖公章承认“精工链条厂西河无污染”的证明?
一个跟帖就当作在庭上的证据,请你们不要怀疑法官不懂“三性”在案审中的重要性!只是不知此法官是什么想法下面对神圣的国徽而作此结论?!

另原告对被告,也就是代表民间环保力量在网上举报所用作佐证的真实图片与视频,及说明文字没有疑问下,为什么法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之下在在判决书16页第4行用“无证据证实案涉帖文中的河道存在污染不达标等问题……”作结论?
这是法官被平头百姓们疑为枉法的可疑之处,还有其专业水平有没有问题挥不去的思路!
我们暂不作结论,再继续往下看:
本案中,被告赵启乾在无证据证实案涉帖文中的河道存在污染不达标等问题的情况下,于“兴化市民论坛”、“兴化三水园论坛”等网络平台多次以网名“鸿戈”、“麻辣一头汗”、“佛魔一念”发帖并使用“犯罪嫌疑人”、“黄牛人”、“污染企业主”、“嚣张跋扈”、“黑白两道没人敢惹黄总”等表述对原告单位及个人构成人格侮辱或诽谤,影响了原告精工链条厂、黄国顶的社会形象,且在兴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相关帖文后仍未停止侮辱、诽谤行为,情节比较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对原告精工链条厂、黄国顶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其中所用的“犯罪嫌疑人”、“黄牛人”、“污染企业主”、“嚣张跋扈”、“黑白两道没人敢惹黄总”即让一名法官站在“公正”的社会专职角度作出断章取义,不联系整篇文章上下连接与前因后果一问一答的关联性,直接认定对他人形成了情节严重比较恶劣的诽谤及侮辱认定。这是不是小题大做下有意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力”无限放大后有肆虐法律严肃性的猜想?
想想这几个词就是“侵犯名誉权”,以后只要找这位兴化有名的法官来审案,谁还能逃出他接手案中的“名誉侵犯赔钱”?!
请问法官你依据的是《民法》还是《刑法》的哪一条哪一款下认定那几个词就可定性侵犯他人名誉权,是不是也有无视逻辑与法理的嫌疑?
你依据的只是你不可言传只可意会主观中的想法:
歪曲事实窝藏私心,
肆意妄为有失公道!
你应该很清楚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判决书》第17页中第四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用12000元。这里面很有猫腻:
依《判决书》中提到的“鸿戈”“麻辣一头汗”“佛魔一念”三网名发帖引起的“侵权”认定,需多少篇文章才需花费“壹万两仟元的公证费”?
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会不知一份公证书的费用是多少,更不会不知12000元可公证多少份材料!
别跟大家说还有其它人的公证费也列在维权中,也算到被告的名下,这就明显产生原告举据与案件无关联性的硬伤了。
如果可以这样算,那为什么不将原告为了阻止他人举报污染近三年的一切费用,也一并要求被告承担?
……
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另自由裁量权是事实认定正确的基础上,根据法官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连接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事实,更有效地实现实质正义。不论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还是司法自由裁量权,都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不能超过合法限度。
那我们想想这位法官所用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在合法的限度内?!
让公开网络举报污染犯罪民间环保公益行动,在承上启下中继续公开此案的审判细节与疑问,再一次进行普法的公益之行,何乐而不为!
在此《判决书》背后,有人是不是会说法官在专业水准与职业操守上输了?
网上讨论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兴化法院一贯的公正廉明受损中,是不是也输了?
原告诉讼民间环保力量称其侵犯名誉权,是建立在举报的“精工链条厂西河要真无污染的事实上”,有无污染我们不需去争论,事实就是事实,谁也无法阻止公开网络污染的存在。明显中看出原告诉讼被告只是阻止举报污染存在的事实,如果民间环保力量仍然通过各种方式多渠道用事实图文视频继续举报,绝不放弃,那“泰州精工链条总厂、黄国顶”还赢了吗?
另兴化环保局未能依法执法并不敢公开表态有无污染的事实面前,那此政府职能部门中的职责使命是不是也输了?
……
好多人会说由你们折腾去吧,你们都输了!
如果有人说老百姓也跟在后面输了,你信吗?
举报污染的正义行为被阻止打击,污染仍然存在没有依法执法,老百姓的社会政治生态与环境生态都在恶性循环中被伤害,那老百姓是不是也输了?!
什么叫文明?
文明对百姓的生活影响是什么?
这不是形而上学空洞的问题,这是实实在在的关联指数,我们无法去逃避!
民间环保力量公益举报污染被兴化法院一纸《判决书》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并需道歉与赔钱,真的被判输了吗?
请大家放心,民间环保力量不会因这么一点小小的坎坷与不公就放弃当初成立民间环保协会为百姓仗义执言彰显正义的初心!
我们坚信法律的公正是站在民心所向的正义一边,有你们公道之心的支持下,我们有什么理由放弃这难得为民积善成德的机会,去做一点实事与好事与人生无悔同行?
民间环保力量一份维护地方生态环境文明建设打击污染犯罪,坚持不懈为百姓生命健康权益的决心,永远不会输!
         兴化市民生环保协会
                           20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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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5:0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份《判决书》是公然为污染犯罪站队打击民间环保正义力量!
使法律蒙羞下让社会失去了公正助长了歪风邪气。毫不掩饰下兴化环保与兴化法院两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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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5: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知道为什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网络上用百度均未搜索到“(2023)苏128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楼主说的“电子版的(2023)苏128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在哪可以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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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6:0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难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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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7: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自由裁量权是指权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的权能,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不能超过合法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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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7:5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梦水乡 发表于 2024-5-5 17:09
自由裁量权是指权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的权能,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不 ...

但也让某些法官无视有效证据下为他人无效证据作出袒护违背法律框架内的“三性”借口。
此案法官敢裁定有图文视频的污染证据而高举一份未证实的《水样报告》,以点概面下不重视污染形成还有最关键的《土壤报告》随心所欲判民间公益举报污染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即说明了法官可借自由裁量权变成完成私欲的工具……
不知这种瞒天过海无视社会正义的偷梁换柱伎俩,兴化法院院长如何向社会解释兴化法院以公正与严肃作为灵魂产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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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8: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所谓的赢和输取决于各自的认知。法院的判决代表的只是权威发布。权威发布代表的只是权力,并不一定代表对错。它会因时代不同,人物不同,性质不同而会变化或反转。
如十年浩劫之前,很多对都变成了错,平反后,错又成了对。十年之中许多认定的对,事后又被认定为错。这错与对,对与错,反反复复。。。。
看淡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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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21:4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此次,我沉默了,不再想多说些什么,对与错的背后究竟用什么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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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11:1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不急不燥中放眼未来,输了官司又不是输了举报权,多大事!
污染危废的存在直接产生了污染犯罪的事实证明。
一天不拉走河房下的危废,就一天让你抓住把柄好举报!
只要有人坚持举报污染,政府的面子与社会职责会让污染存在吗?
公信力是政D执政的灵魂,就看你能不能让政府在民众呼吁中找准自己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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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22:54: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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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10:2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这必将是兴化市人民法院载入史册的大笑话!!!铁的事实证明某些人某些单位意图为污企业站台站队是行不通的可耻行为!利用手中权力为非作歹的体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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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10:2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更正污染企业,为非作歹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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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如果是走官司,双方都拿出证据(采样时间,采样地址,采样规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来源与附近工厂的油污存样对比,如果不相信兴化官方,那就找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污染报告),如官司输了,不找新证据上诉,转向对司法的不满,再发帖质疑司法人员,完全就是把事件的性质改变了,升级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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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4: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举报污染,要知道能长期存在的污染背后一定有一个强大保护伞!
想想一耍横即被公安机关教育的,会变成混混上街头吗?
长期被保护伞罩着,才会让小混混成长为黑恶势力,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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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份《判决书》是公然为污染犯罪站队打击民间环保正义力量! 使法律蒙羞下让社会失去了公正助长了歪风邪气。毫不掩饰下兴化环保与兴化法院两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丧失!。唉是老刘忙胜了,还是法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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