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兴行复第1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明冠,局长。 申请人赵某不服兴化市公安局作出的化公(永)行罚决字﹝2022﹞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提供答复举证材料,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在期间内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化公(永)行罚决字﹝2022﹞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申请人称:1、申请人系正当防卫,是公安人员粗暴执法,有侮辱申请人人格的行为存在,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有群众和视频为证。2、公安人员第一次送达书面文件时,并没有说明是处罚文件,而且只让申请人缴纳200元罚款,没有拘留的处罚意见,申请人当时并没有签字认可。3、在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并没有传唤申请人,直到申请人去泰州上访后才第二次送来处罚文书,存在打击报复的动机。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简要案情及处罚情况。2022年1月19日11时许,安丰派出所民警在兴化市某镇处警,对赵某强制传唤时,赵某采用拉裤子、砸泥土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申请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发生在我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指定兴化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为案件管辖单位。其次,申请人赵某使用铁链将自己锁在挖机铁爪子上,不让挖机工作,被申请人处警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劝说,前后耗时达一个多小时,申请人均未理睬。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处警干警经请示所领导对申请人赵某采取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申请人赵某不停地挣扎,导致其裤子滑下,后工作人员即将申请人放下,要求其将裤子整理好,申请人拒不将裤子整理好并将裤子往下拉,抓起地上的泥土向公安干警撒去。公安干警随即要求旁边围观的一名女性将申请人赵某的裤子弄好,申请人也拒绝了,被申请人现场处置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并未对申请人暴力执法,也未有侮辱申请人赵某人格的行为,申请人所谓的正当防卫更是无从谈起。第三,2022年1月19日12时左右,被申请人依法口头传唤赵某至安丰派出所接受询问,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办案单位永丰派出所依法书面传唤赵某至兴化市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非申请人所说事发后没有传唤。后被申请人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此案。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9日,某镇某村欲对已确权的田地进行施工,申请人赵某使用铁链将自己锁在挖机上阻挠施工。后经群众报警,兴化市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处警,对申请人赵某强制传唤,赵某采用拉裤子、砸泥土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同日,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指定兴化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为赵某阻碍执行职务案管辖单位。案件办理期间,兴化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延长了案件办理期限。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赵某采用拉裤子、砸泥土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时间长,影响坏,情节较重。考虑到申请人赵某年龄较大,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申请人赵某。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作出化公(永)行罚决字﹝2022﹞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赵某,该决定书认定兴化市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在对赵某强制传唤时,赵某采取拉裤子、砸泥土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申请人收悉后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本案中,申请人赵某采用拉裤子、砸泥土等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化公(永)行罚决字﹝2022﹞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作出的化公(永)行罚决字﹝2022﹞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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