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兴化三水园论坛 于 2022-10-28 15:40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泰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网址:https://wxdxsba.miit.gov.cn)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 三、备案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首次申请备案的,应当按备案要求提交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资料申请注册,注册通过后,方可进入新增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等备案流程。)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营主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并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案的,或销售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来源: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井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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