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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兴化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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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8 22: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兴化三水园论坛 于 2023-2-28 22:18 编辑

兴化市节能监察中心关于对节能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规定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兴化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兴化市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兴化市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一以贯之地开展节能“柔性”执法,以期实现助企纾困的目的,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规定,结合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监察相关要求,现对我市本级节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予以先限期整改,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现将节能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规定公示如下:
一、节能违法行为需进行责令限期整改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二、责令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企业违法行为情况及安全生产运行客观实际确定,一般按以下期限执行:

1.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责令整改期限为1个月;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总功率200KW或10台以下的,责令整改期限为3个月,总功率200KW或10台及以上的,责令整改期限为6个月;

3.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整改期限为3个月;

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责令整改期限为3个月;

5.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责令整改期限为1个月;

6. 其他节能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期限为6个月。

三、整改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确需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限届满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节能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用能单位对市节能监察中心未按上述时限要求实施责令限期整改的,可现场申诉,也可直接投诉至节能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兴化市节能监察中心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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