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直言不讳 于 2023-3-20 07:52 编辑
感谢陈书记的督办下此次有了积极的回复,对此回复存在以下质疑:
2. 回复声称该户在老院墙内,向东扩建东西1.9米,南北长12.4米,高度2.45米的辅助用房,距离东侧民房约5.2米。恕吾眼拙,纵眼南北没有发现距离东侧民房超5.2米建筑物,请慧眼明示!
(附图书3)
3.先不论房产转让手续的法律效力,如何证明协议1中本车间东墙 和协议2 中居民住宅后墙是等同的? 是以回复中“根据2005年11月协议书中内容及原开发商苏某某口述”为依据吗?现在判定土地的使用权都是以xx人的口述为法律依据了吗,请问是依据我国的哪个法,哪一条,哪一款?请明示!(我说银河系是我家的,你信吗?)(附图4)
4.请把调查重点放在牵涉十余户居民公巷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调查取证上,至于土地附属物房产、建筑物转让历史、违章物何时搭建由谁搭建与此无关,既然政府回复公巷不存在违建,属自家院墙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依法出示此块房产土地综地图确认地界范围,其它一切无法证明公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协议、合同、口述都是无意义的,无价值的!
若无法出示,请依法对公巷的违章建筑及搭建予以拆除,恢复原样!
另外以下几点虽与本案无关,但作以下提醒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兴化市公证处在兴化市英武路,不在兴化市海南镇,另外不要把“公证”和“见证”混为一谈? 回复中称“农机站改制转让给苏某开发”实际协议接收人为九倾冀永康,接收方署名手印都没有,牛头不对马嘴? 农机站资产处置仅凭一张协议就能达成的吗?请学习下国有资产处理法律相关规定。 建议海南镇政政府组织相关公职人员多学习法律常识,后再评定所调查取证到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及范围再行回复!老百姓一波胡乱操作可以理解,作为公职人员实属不该且人云亦云,应加强学习以维护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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