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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当场宣判!兴化公开审理2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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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07:5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为依法严惩和预防醉驾犯罪,增强群众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兴化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居祥,带领刑事速裁团队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审理了28起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并邀请交通运输公司负责人和部分驾驶员旁听庭审。
                                                                                

庭审中,法官始终坚持“提速度不减质量,简流程不减权利”的原则,在注重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法官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情节,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23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交通肇事罪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并对部分被告人宣告了缓刑。各被告人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

该28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平均用时6天,审理期限大幅缩短,充分体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司法理念。同时此次庭审通过身边鲜活的案例,让旁听人员“零距离”感受到醉酒驾驶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教育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规范从业意识,严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的社会危险性,容易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目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并成为大多数人日常践行的文明理念,但仍有极少部分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上述28名被告人亦是如此,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摒弃酒后驾车恶习,共同维护道路安全,争做守法市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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