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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泰州夫妻俩离婚,女方居然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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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0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
海陵区法院
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
审查发现当事人张女士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伪造部分微信转账证据
并虚假陈述相关转账款项的用途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罚款3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张女士因与王先生感情不和,向海陵区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在8月9日的庭审中,张女士为证明其陪嫁品的花费情况,向法庭提交了数十张微信转账截图,欲证明其为购买沙发、床垫、茶具等陪嫁物品的花费。庭审中,法官要求张女士提供微信转账截图的原始载体进行核实,在核实中发现张女士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所对应的商家名称均系其自行备注,打开其中备注为“XX家具城窗帘小芳”的转账,发现该微信用户实际为张女士的父亲,而打开其中被标注为购买茶壶的转账交易所对应的聊天记录,竟显示该笔款项系张女士购买香水的消费转款。
随后,法院对张女士进行质询,经过追问,张女士最终承认购买所谓“陪嫁品”的微信账单截图系自己伪造,称其因购买陪嫁品无对应证据提供,故将自己微信好友备注修改为商家名称后进行截图、生成账单提交法院。经过法官批评教育,张女士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示真心悔过,当场写下检讨书。
法院处罚
法院认为,张女士将自己的微信好友备注为商家名称,意图将其部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其购买陪嫁品的花费进行主张,篡改转账截图中交易主体信息,妨碍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鉴于张女士的行为对案件审理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有悔过表现,海陵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张女士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当日即交纳了罚款。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便捷性的追求,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使用越来越广泛,电子支付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也大量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在部分案件中,极少数当事人也会动起歪脑筋,利用微信支付交易清单信息的不完整性,伪造转账记录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尊重司法权威,否则,当谎言被拆穿,当事人承担的不仅是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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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7:4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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