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陶庄镇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2020年10月参加了兴化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于2020年底被陶庄镇经济发展局录用,陶庄人民说他在陶庄消失了三年,2024年5月23日本人向兴化人社局举报,在我举报后,他于5月25日到陶庄经济发展局上班。本人对此不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172号),应当开除公职,理由:
1、 他于2020年底到陶庄工作,仅三个月就被借用到市里,陶庄镇也有数人想借到市里,罗国瑞书记是坚决不放行的,怎么换成他就同意的?更离奇的是外借期间还升职为经发局副支书,借用和升职在陶庄都很难,刚来三个月,就能做到,显然违背了常理。
2、 他于2021年2月至8月被市宣传办借用六个月,根据《实施意见》,他的管理权限在陶庄镇经发局,他的借用就应到人社局备案,与借入单位是不是党口没有关系,借入单位有必要可以再备案(根据《实施意见》第八、严格监督管理的要求,加强备案),经查实借用未到人社局备案,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借用,根据《实施意见》第八、严格监督管理的要求,擅自借用应视如未借用,未到原单位上班,构成旷工。 3、2021年8月借用到期后,未到陶庄上班,也没有继续重新履行借用手续,直至2024年5月23日被我举报,长达33个月,是借用期限的5倍之多,陶庄镇还一直给他发工资,属严重超期,借用之后,未到过陶庄,还升职为副支书,也不到陶庄履行职务,哪怕一二次。可见,陶庄仅是他的跳板,性质恶劣,应视如旷工。
4、 2024年5月24日(星期天),陶庄镇孙副镇长接到市里创建办电话,说要到陶庄上班了,是不是有点心慌了,宣传办借用的,怎么就创建办归还了?严重违反了《实施意见》四、规范借用人员管理,借人还能借了再借?这是要挑战《实施意见》吗?荒唐、可笑。视相关规定如儿戏,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这也说明了一点他并非什么非借不可之人,陶庄只是他的跳板或陶庄毕竟是农村。
《实施意见》是经省政府同意,是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共九条,第一条是“吃空饷”的情形,第二条至第七条是会造成“吃空饷”的情形的问题,避免第二条至第七条发生的可能,就不会造成“吃空饷”的情形,这里面就有借用问题。问题属借用问题,借用未备案,严重超期,借中又借,如此荒唐、可笑,视《实施意见》如儿戏,此行为应当坚决开除,才能保证长效机制形成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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