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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初中生遭15名同学霸凌时捅伤3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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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05:53: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据最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本批专题案例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具体包括:
                       
(1)《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是一件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该案例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2)《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是一件涉及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案例。该案例根据实践发展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处断规则,明确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
(3)《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是一件涉及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案例。该案例通过综合考量饮酒未成年人自身及监护人、经营者等主体过错情况,认定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有利于促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定责任落实到位。
(4)《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8号)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该案例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
(5)《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是首例隔代探望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明确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隔代探望,做到既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中的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初中二年级学生,被15个同学在学校厕所围殴霸凌,3人被江某某用折叠刀捅伤,其中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双方发生冲突所在的男厕所。图源:红星新闻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理念,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意见提出,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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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08: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校园霸凌,不可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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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1: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个判决结果绝对有震撼作用。合起来欺负弱小,被人家反杀死了白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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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6: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校园霸凌,只能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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