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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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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13: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检民公告〔2024〕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志城(身份证号码321281******215836)、王兴昌(身份证号码321281******095853)、王善杰(身份证号码321281******125819)等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0261575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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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3 13: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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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3 13: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打鸟、使用明令禁止的捕猎夹和铁夹等非法捕猎工具,猎杀国家立法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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