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172号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参加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非组织批准离岗学习、留学,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参加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 7.长期病假按规定应当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8.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9.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格人员进口、出口管理 三、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四、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忙为理由借用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并反馈借用人员表现情况(鉴定)。若遇特殊情况需继续借调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借调同一人员不得超过两次。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五、加强考勤、考核管理 六、严格工资待遇发放管理
七、加强人员信息管理 八、严格监督管理
九、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占岗“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岗位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岗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要大力宣传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完善预防、治理“吃空饷”等问题的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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