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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兴化张某某,如此“待友之道”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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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01:0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我刚强戒回来,不准备复吸了,但车库里还有一点点存货,他们是我朋友,我就叫他们过来吸了。”如此“待友之道”,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日前,兴化法院就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曾是一名“瘾君子”,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张某某最后一次强制隔离戒毒归来,心中也默默下定决心不再复吸。某日,张某某在收拾车库时,无意中发现之前藏的冰毒,如何处理却成了难事。考虑到自己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多年好友正好有“需求”,张某某便主动在某宾馆开好房间,容留高某甲、高某乙、郝某某在该房间吸食冰毒。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兴化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许多人认为,只要不制毒、贩毒,就不会涉及毒品犯罪。其实,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常见类型,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给吸毒人员提供了隐蔽的场所,助长了吸毒的不良风气,还导致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日益增多。法官温馨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犹如“助纣为虐”,不管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亦或是有偿还是无偿,均涉嫌违法犯罪,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因此,广大群众如果发现有人在自己所属的场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来源:兴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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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15: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过分!此行终有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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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2 09: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交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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