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与招生行为,促进公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4〕6号)、《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泰州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提醒函》,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生原则1.统一招生报名时间。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全市公民办学校同步组织招生报名注册,确保公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同步。2.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科学编制和下达2024年招生计划,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规定要求。3.统一招生录取方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我市属地管理;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符合政策要求的随迁子女,且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符合政策要求的随迁子女,且于2024年6月毕业的小学六年级在籍学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择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招生办法1.安排招生计划。6月下旬,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将直升本校初一学生名单上报教育科、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7月上旬,市局下达小学一年级和初一年级招生计划。 2.制订招生方案。7月18日前,各校最终确定招生方案,方案内容应明确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招生程序和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等信息,报送教育科、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并签订承诺书,经市局审核后及时由各校向社会发布。3.学生报名登记。7月22日-24日,各校接受小学一年级、初一年级学生网上报名(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学校,每部手机只可为一名学生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家庭,于7月23日-24日到“阳光招生”便民服务点(地点:新生中心小学;时段: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协助家长进行泰州“阳光招生”平台系统网上报名。截止7月24日17:00,各校将报名名单锁定,并上报教育科、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4.学生录取公示。7月25日,各校将已登记并审核的小学一年级、初一年级学生名单分别报送教育科、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名单审核确认后,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一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并邀请公证机关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且于 7月27日完成,并及时由市教育局、招生学校分别通过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本校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7月28日-29日学校通知录取学生报到、缴费确认,发放《入学通知书》,逾期未缴费确认的视自动放弃处理。7月30日上午,学校将正式录取名单报市局教育科、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学校报名。5.严格学籍管理。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的管理要求,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在省学籍系统限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拟建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行提交入库。 三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按照市局招生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市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签订承诺书。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原则上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杜绝大班额。经市局审核公示的初一新生学籍在该校且连续就读三年的,参加中考时才享受指标生资格。2.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各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坚持“零择班”原则,根据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均衡分班,不得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3.严格监督问责制度。招生期间,市局将加大招生工作检查监督问责力度,明确各校第一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责任督学介入招生工作全过程,组织机关纪委等相关职能科室对招生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和随机督查,设立并公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及时报备招生方案、学生名单等违规行为,给予学校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超计划招生的学校,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延长调价收费周期,纳入学校举办者个人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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