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对于养老中心的补贴政策会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贴政策:
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例如重庆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临沧市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租赁用房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50%,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床位运营补助:有的地区会按实际接收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如重庆市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承接政府转移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一定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部分地区会对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等给予建设奖补。如重庆市市级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20万元,对每个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100万元。
税费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
优化审批: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整合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等。
土地保障: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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