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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精神病人大马路上肆意砸车,要担责吗?高港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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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07: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很多人认为精神病人违反法律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并非如此,那么精神病人侵犯他人权利后,谁来担责?如何担责?近日,高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骑电动车在马路上逆向行驶,在与一辆黑色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开始在路上随意拦车,并用砖头多次敲击过路车辆的车门及挡风玻璃。事发后,多位车主及路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受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者张某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因未及时得到赔偿,其中一位受损车辆车主与自身车辆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同意由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修车款项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追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小张承担给付代垫赔偿款的责任。 法院审理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中,被告张某在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路上随意拦车,并将车辆的车门及挡风玻璃破坏,原告作为受损车辆的保险人,代为向维修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且维修部位与受损部位一致,车主亦已向原告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故原告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向其支付代垫赔偿款1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小张对上述代垫赔偿款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事发前张某已出现精神异常状况,在发作期间造成严重后果,小张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故其应当对张某财产不足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侵权时,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要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保障受害人权益,监护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护和治疗,防止其造成危害,若未尽到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从精神病患者角度出发,监护人在生活上的无微看护、情感上的抚慰疏导对其亦十分重要,监护人只有始终铭记自己的监护职责,才能降低精神疾病带给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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