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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反诈、普法]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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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据相关媒体报道,某市社会人员张某等人,向社会群众宣称“可以代办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钱”,通过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违法办理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等人先后为100多名社会人员虚构劳动关系,以某企业员工身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并从中牟取利益,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近200万元!法院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人员依法全额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对于这类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的情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无论是个人挂靠企业虚构职工身份进行“社保代缴”,还是企业通过第三方社保代理公司给所属职工代缴社保,都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此种“社保代缴”还有可能被认定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并可按照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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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8:0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非一般人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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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1:3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00万?这要骗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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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3: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社会的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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