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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昆山,一男子买300斤猪肉,让肉店老板帮忙绞成肉馅,老板不小心把3根手指绞进机器,老板起诉男子赔偿65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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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4 04:1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刘进鹏开饭店,他买了300斤的肉,让老板给绞肉馅,没想到,老板一个操作不当,3根手指残废了,跟刘进鹏索要65万,他顿时傻眼了。

01 案件回顾

刘进鹏开了家餐馆,因为味道好,价格实惠,用的也都是真材实料,所以生意挺红火。

平时,他餐馆都在肉店老板王喜奎家买肉,两个人合作多年,一直都很融洽。

最近,他店里推出一道红烧狮子头,特别受欢迎,需要大量肉馅,他直接从冰柜里取出一个月前买的300斤猪肉,准备全剁成肉馅。

可把300斤猪肉剁成馅,得忙活几个小时,太耽误功夫。
于是,他就决定用三轮车把猪肉拉到王喜奎店里,让他用绞肉机给自己绞肉馅。

因为他在王喜奎那里买肉,王喜奎是免费给绞肉馅的,当时买300斤猪肉的时候,之所以没让他绞肉馅,是没想到红烧狮子头那么火,能用这么多肉馅。

王喜奎热情的接过猪肉,让刘进鹏等会,就开始麻利的把猪肉分割成小块,然后开始绞肉馅。

可万万没想到,意外就这样发生了,王喜奎一个不小心,就被绞肉机绞断3根手指,他惨叫一声,差点晕倒在地。

刘进鹏赶紧把王喜奎送去医院治疗,可悲剧的是,即使送医及时,王喜奎还是手残了,被鉴定为8级残疾。

手残了,对他以后卖肉都是有很大影响的,他觉得,自己是为了帮刘进鹏的忙才导致这样的,刘进鹏应该赔偿自己。

但刘进鹏不干了,说在王喜奎店里买肉,他负责给绞肉馅,这是他应该提供的服务,是他自己不小心,关自己啥事?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王喜奎一纸诉状把刘进鹏告了,索赔65万余元。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刘进鹏与王喜奎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务关系,但王喜奎为刘进鹏绞肉馅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帮工”行为,即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和信任,王喜奎为刘进鹏提供额外的服务。

所以,王喜奎帮忙给刘进鹏绞肉馅,因此受到损害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喜奎作为绞肉馅的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没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手指被绞断,这是他自身存在过错导致的。因此,他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刘进鹏虽然拿的是冻肉,绞肉馅难度大,而且有300斤那么多,还没提醒王喜奎注意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进鹏承担30%责任,赔偿王喜奎19万余元。

03 案件看法

判的对!肉要是当时买的时候绞馅,买肉的不担责,买完肉拿回家第二天拿回来再绞馅,就要担责是对的。

再说了,饭店老板都买了一个月了,也不一定都是这个肉店的,就是这个肉店的,饭店老板要担责,
因买卖已完成。

对此。你怎么看?

(真实案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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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4:1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看似有点行不通,但事实就是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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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4 08: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感觉和2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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