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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兴化市公安局原治安大队张立坤等人涉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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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1:04: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政法机关不作为  百姓含泪再控诉
兴化市公安局原治安大队张立坤 兴化市原检察院成广进 兴化市原法院张伟涉嫌不作为
关于被控告人江苏省兴化市大邹镇派出所所长张立坤、兴化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成广进、被控告人原兴化市法院院长张伟,江苏省兴化市相关政府政法部门等严重违纪违规违法办案,纵容包庇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对控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视而不见,不予办理,造成控告人经济损失一千三百余万元,涉嫌构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犯罪及兴化市公安局、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先农坛派出所等单位,对控告人正常信访活动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两次违法拘留控告人的            。

实名控告信

控告人:周小红,女,1968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6812241662,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永丰镇刘葛村120号,电话:18861826678   
被控告人:张立坤,男,原兴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现任兴化市大邹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成广进,男,兴化市原检察院副检察长。
被控告人:张伟,男,原兴化市法院院长,现任泰州市中院法官领导。
被控告人:兴化市相关政府,政法部门。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因在办理(2020)兴1281刑初232号张桂松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时,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对控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视而不见,不予办理,造成控告人经济损失一千三百余万元。对兴化市法院原院长张伟等被控告人应依法追究;对控告人的巨额经济损失应依法追回;对非法限制控告人信访活动的被控告人应依法查究。
控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在办理张桂松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未依法将控告人作为受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诉讼,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兴化市人民法院从未对受害人进行告知,严重侵害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导致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至今未得到退赔。即使在受害人已于2020年4月22日公安侦查期间就提交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兴化市人民法院仍旧不予处理,程序明显错误。控告人于2021年2月份提交再审申请后,直至2021年9月兴化市人民法院在(2021)诉1281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控告人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属于明显的错误。对明确存在的事实矢口否认,到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地步,简直不讲事实不讲道理,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二、兴化市政法机关,特别是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28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张桂松涉恶犯罪中涉及受害人财产事实认定不清。
在张桂松长达十五年之久的犯罪活动中,受害人长期遭受张桂松利用强迫交易、 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进行的财产侵害,致使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而兴化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仅以“从2015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害人刘建国(周小红丈夫)被张桂松强迫交易数额420万元,被告人张桂松非法所得数额126000元”定论,且420万元中只返还了12.6万元,其余400多万元既未返还给受害人,更未罚没。显见公安机关追赃不到位,检察院公诉的过程中包庇纵容,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受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使得受害人巨额财产无法追回,让黑恶势力犯罪所得逃避了法律制裁。
3、 被控告人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理张桂松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的明确规定,应予立即纠正。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等文件,都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保护措施和具体程序,而被控告人对这些规定视若罔闻,就是不执行,他们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保庇、纵容到了丧心病狂明张目胆的地步。特别严重和恶劣的是,早在2014年12月31日,国家多次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24日正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更明确,细化了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程序。如“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又如《意见》第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还分别规定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而这些严肃、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兴化公检法特别是兴化市法院原院长张伟这里却成了一纸空文。         
从2020年10月起,控告人多次反复分别向兴化市、泰州市、江苏省及国家信访局等机关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检举控告。但兴化政法、信访部门不去解决控告人反映被控告人严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不去帮助控告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而是对控告人动用一切手段,包括与北京市西城区先农坛派出所等相勾结,在国家信访局排队现场以查身份证为名非法限制控告个人自由、在控告人信访途中、火车站、住所地等进行拦截、辱骂、殴打、抢夺手机及信访材料、在控告人家庭住址安排多人对控告人进行跟踪、尾随、盯梢、驾车堵截等,进行所谓的“稳控”。更为恶劣的是被控告人违法对控告人以“越级信访”这个完全不存在的理由拘留两次共十五天。就这一问题控告人在此一并进行控告,恳请上级一并对兴化公安局、信访局等北京市西城区先农坛派出所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追究,还控告人一个公道和清白。   
综上所述,控告人严正请求上级对上列被控告人进行追究查处,挽回控告人的巨额经济损失。
控告人急盼结果!


                           
控 告 人:周小红
                           联系电话:18861826678

                             

2024年  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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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6: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确凿为什么不支持?且案值逾千万之巨。坐几天牢就抹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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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6:3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一个有钱一个有权,配合得很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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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7:2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蛇鼠一窝 世道日衰 社会形象已经被一帮腐败无能之辈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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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8:0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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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9:5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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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20:39: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小编文章结尾应该写上一句:请速阅读,否则不知何时被和谐下架,造成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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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8:3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社会不稳定凭小百姓力量太有限了,真正的罪魁祸首都是那些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者而让社会不公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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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8:3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蛇鼠一窝败坏了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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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9: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360截图20241226095147729.jpg


公检法一套体系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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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9:5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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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06:3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自古以来民告不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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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08: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种应该去法院,到论坛有啥用?大家能通过你发的文字就说明你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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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21:57: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现在这什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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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22:2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长风之刃 发表于 2024-12-27 08:39
这种应该去法院,到论坛有啥用?大家能通过你发的文字就说明你有理了?

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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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22:29: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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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8 20:07: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法院能解决的问题,百姓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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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 10:4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女的告诉法官
​把手机返给律师
​我知道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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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2: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投诉对象: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刘纯
案号:(2025)苏1281执恢13号
总述:
刘纯法官在办理(2025)苏1281执恢13号案件过程中,违反廉政监督事项中第3、11和13条规定,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风粗暴,以及无故拖延执行措施,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现就具体事实投诉如下: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2025年1月16日,案件恢复执行后,刘纯法官于2月13日向当事人发送传票及查控事项告知书,明确显示已查控2个被执行人的5个账户,共计约34000元。然而,在3月7日当事人咨询划扣情况时,刘纯法官却告知账户中仅有2000元,与查控事项告知书内容严重不符。刘纯法官未对查控结果进行合理解释,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追查剩余款项,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在3月7日的沟通中,当事人对查控结果提出异议时,刘纯法官态度强硬,作风粗暴,直接否定查控事项告知书的内容,并声称“一切以他为准”。此外,当事人明确表示因身患癌症急需资金治疗,刘纯法官却冷漠回应,称“按照流程来,其他不要管,回去等通知”,并强调法律规定的时间是6个月办结,对当事人的紧急情况置之不理。
三、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自2025年1月16日恢复执行以来,刘纯法官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及时查控到位。尽管查控事项告知书显示已查控5个账户,但实际划扣金额与告知书严重不符,且刘纯法官未对差额部分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刘纯法官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未考虑当事人的紧急需求,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刘纯法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违反廉政监督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督察处
投诉人:曹洪亮(与该案申请执行人曹焕存系父子关系)
联系方式:1918216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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