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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牛肉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牛肉质量安全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牛肉注水、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规范牛肉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节 生产加工单位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每批次原料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并建立完整进销记录。严格遵守生产规范,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不得用猪肉、鸭肉等非牛肉原料假冒牛肉,产品标签需真实标注原料成分、产地等信息,杜绝虚假标注。
二、流通销售环节 流通销售单位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确保来源可溯、票证相符。严禁采购销售无合法来源、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证货不符的牛肉,严禁销售注水肉、掺假掺杂肉、走私冻肉及腐败变质制品,严禁伪造变造检疫证明销售。不得以普通牛肉冒充特定品种,不得将预制调理肉制品虚假宣传为纯牛肉等,不得通过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要按规定储存产品,防止产品变质或交叉污染。 三、餐饮服务环节 餐饮服务单位需严把原料采购关口,从合法合规渠道采购牛肉及其制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相关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材料,坚决杜绝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的牛肉。规范加工制作行为,严禁用非牛肉原料制作假冒菜品,加工过程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好人员健康管理、食材分类储存、餐具清洗消毒等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并消除风险隐患。
牛肉生产经营单位须立即对照本提醒函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0523—83233315)、邮件(兴化市八里铺路1号)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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