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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出行] 宁都县城管对深夜扰民出手,兴化城管为什么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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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 20:49: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兴化市城管局孙局:
凌晨两点,西门菜市场南门的 “午夜交响” 准时上演 —— 三轮车轰鸣、喇叭嘶吼、商贩吆喝,刺耳噪音穿透门窗,让周边居民夜夜与失眠为伴。孩子哭闹不止,老人心悸难安,我们被这场持续的 “民生噪音” 钉在痛苦的边缘,苦不堪言。
多次通过 12345 热线、直接反映等方式求助,12345 工单石沉大海,110 劝教绵软无力,“4 点后卸货” 的约定在商贩眼中形同虚设。社区无可奈何,城管以 “夜间不上班” 推诿,我们的合理诉求被碾成深夜叹息。
同样是城管部门,宁都县城管面对农贸市场凌晨卸货扰民问题,迅速行动,联系车主、责成更换卸货点,用实际行动守护居民安宁。反观兴化城管,面对相似问题,却一味敷衍塞责,难道商贩生意比居民睡眠更金贵?“夜间不上班” 竟成懒政遮羞布?
民生无小事,失眠是大病。《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产生过度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兴化城管有责任、有义务规范商贩经营行为,可划定远离居民区的卸货点、限定作业时间、加强夜间监管。
宁都城管能做到的,兴化城管没理由做不到。恳请孙局正视诉求,借鉴宁都经验,立即部署夜间执法力量,严查深夜噪音扰民行为,督促商贩合规经营,还我们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别让 “为民服务” 沦为空谈,别让民生答卷留下污点!
盼早日解决问题,还居民安宁夜。
诉求人:西门菜市场周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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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5 13:0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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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8 0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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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8 09: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楼主的意思,中国只有城管可以管天下任何事?不要什么事都往城管头上套,人家城管也就管个市容,又不是管市场;楼主的问题好像涉及:违停(交警)、经营(市监)、噪音(公安或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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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8 1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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