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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长想为孩子办张银行卡。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功能,未成年人的账户边界究竟在哪里?近日,兴化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案件:一名7岁男童由父亲代理起诉银行,要求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并启用转账、理财等全部功能。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的案件,判决结果清晰划定了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法律边界。 2025年初,刚满7岁的小明(化名)在父亲陪同下,前往兴化某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时,小明父亲在《签约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单》上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希望让孩子尽早接触金融,培养财商。银行工作人员为小明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但当场拒绝了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的申请。银行解释,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和风险防控要求,16周岁以下客户不得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仅允许监护人通过专用版手机银行进行管理;购买理财产品则须年满18周岁。银行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保护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诈骗、非理性消费或投资亏损。 小明父亲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随后,他以小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银行按年龄限制金融服务,违反了平等原则和取款自由原则,且未按照开户申请约定提供全部服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银行则辩称,其享有经营自主权,高风险金融功能的开通,须以客户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银行已为小明提供柜面取款、限额非柜面支付等基础服务,保障了其基本储蓄权利。拒绝开通网银转账、理财等高风险功能,是履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也符合金融适当性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障储户取款自由,但并不要求银行必须开通所有电子办理渠道。本案中,银行已提供柜面服务及限额内的非柜面服务,保障了小明的基本储蓄权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属于增值金融服务,非银行的法定义务。诉讼发生时小明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银行依据安全性、适当性原则对其账户功能进行限制,以防范资金风险,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明父亲勾选服务单的行为属于要约,但银行仅受理基础业务并明确拒绝高风险功能,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双方并未就开通相关增值服务达成合意,故银行无合同义务必须开通。 综上,兴化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明一方上诉后,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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