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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2021年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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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2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021年2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
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01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进一步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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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零售药店可申请
纳入医保定点
但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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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非保险机构
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还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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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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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关注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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