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中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滑动查看↓↓↓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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