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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涉及泰州多个酒店!五人多次介绍卖yin,其中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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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因介绍卖Yin罪被判刑其中一名男子还涉及盗窃罪,最终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82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亮,男,2001年1月1日出生,无业,现典居在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进,江苏江**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女,1979年3月6日出生,酒店职员,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人,江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个体,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毅,安徽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20〕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犯介绍卖Yin
罪,被告人蔡*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21年1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介绍卖Yin
2020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钱*、王某甲、陈*、黄*亮、蔡*介绍高某某、蒲某某、缪某某、董某某向他人卖Yin。其中被告人钱*、陈*介绍高某某、蒲某某、缪某某卖Yin
各1次,被告人王某甲介绍高某某、蒲某某卖Yin
各1次,介绍缪某某卖Yin
2次,被告人黄*亮介绍蒲某某卖Yin
4次,介绍缪某某卖Yin
1次,被告人蔡*介绍缪某某、董某某卖Yin
各1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介绍缪某某在靖江市格*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亮卖Yin
。被告人蔡*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2.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钱*、王某甲、陈*介绍高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Yin
。被告人钱*、王某甲、陈*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0元和200元。
3.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钱*、王某甲、陈*、黄*亮介绍蒲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Yin
。被告人钱*、陈*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和100元。
4.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钱*、王某甲、陈*介绍缪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Yin
。被告人钱*、王某甲、陈*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200元和2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黄*亮与他人介绍蒲某某在靖江市斜桥镇科*酒店以人民币800元和500元的价格向马某卖Yin
2次。
6.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黄*亮介绍缪某某在靖江市体育中心停车场内的车上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Yin
。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7.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亮与他人共同介绍蒲某某在靖江市格*豪泰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卖Yin

8.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蔡*介绍董某某在靖江市汉*酒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Yin
。被告人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及各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2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蔡*与顾*(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在靖江市南环花苑一区、御水湾二期等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自他人停放的未上锁汽车内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805元及价值人民币205元的香烟等财物,上述财物计人民币301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蔡*与他人自杨某停放在靖江市南环花苑一区的车牌为苏M×××**号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及价值人民币41元硬中华香烟1包。
2.2020年4月2日1时许,被告人蔡*与顾*等人在拉拽王某乙停放在靖江市南环花苑一区的车牌为苏F×××**的汽车车门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蔡*与顾*等人自刘某停放在靖江市御水湾二期地下车库的车牌为M***FS号汽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1元硬中华香烟1包及澳洲油桃3个。
4.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蔡*与顾*自蔡某乙停放在靖江市江澄苑小区二区的车牌为苏M×××**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元及价值人民币82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2包。
5.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蔡*与顾*自居某停放在靖江市莲沁苑小区二区的车牌为苏M×××**的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元及价值人民币41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
被告人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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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根、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蔡*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钱*、王某甲的平时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钱*、王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钱*、王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600元,并分别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各10000元。被告人黄*亮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缴费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自行、结伙或与他人结伙介绍他人卖
Yin
,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
Yin
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蔡*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蔡*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蔡*、陈*、黄*亮、钱*、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因蔡*有劣迹,故酌情从重处罚。钱*、王某甲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黄*亮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犯介绍卖
Yin
罪,被告人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相关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黄*亮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黄*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黄*亮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综合考量,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钱*、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介绍卖Yin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犯介绍卖Yin
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亮犯介绍卖Yin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钱*犯介绍卖Yin
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介绍卖Yin
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六、责令被告人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零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玉人民币二千七百四十一元,发还被害人刘*莉人民币四十一元,发还被害人蔡*华人民币一百七十二元,发还被害人居*人民币五十六元。
七、追缴被告人蔡*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追缴被告人陈*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连同被告人钱*、王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 赌”是社会的毒瘤,是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温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危害社会安定,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Yinpiao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piao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
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Yin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Yin罪;引诱幼女卖Yin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Yin piao娼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一种不正的社会风气,对群众的精神文明有着很坏的影响,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小编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抵制,远离“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家如发现身边有“涉黄”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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