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
根据江苏省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工信消费〔2020〕17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食盐专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食盐经营业务应当在经营所在地办理备案。 3.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以本企业(获证名称)名义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食盐生产”、“食盐批发”业务,但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执行标准为:25㎎/㎏,允许波动范围为:18-33㎎/㎏。 6.在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中,食盐的储存、装卸、运输等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7.在泰州地区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所在市(区)工信局。 8.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和食盐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9.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10.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泰州地区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应将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仓库)详细地址等信息(加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告知销售地所在市(区)工信局。 联系电话: 泰州市工信局电话 0523-86839260; 靖江市工信局电话 0523-84862375; 泰兴市工信局电话 0523-87635770; 兴化市工信局电话 0523-80518560; 海陵区工信局电话 0523-86222928; 高港区工信局电话 0523-86966961; 姜堰区工信局电话 0523-88869060; 医药高新区发改委电话0523-89690616。
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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