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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六线小市民的质疑权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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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2:4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北京VS上海.让不让小市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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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2:4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天狂有雨:人狂有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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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2: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看不清图片中的文字,建议扫描成文字再粘贴。那谁说的:让你说话,天塌不下来。不让人说话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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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2:5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什么内容?看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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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3: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清!感觉像是公交公司发给三水园论坛的律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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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3:13: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黑暗了吗?本来就没法清白了;谁来把它搞清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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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3:1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有点吓虎人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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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5: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一直搞不懂为什么论坛上上传的图片总是模糊一片,根本看不出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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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W&H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600号BFC外滩金融中心S1幢26楼
网址:shweihenglaw.com电话:021-22257666传真:021-22257667

律师函
函号:220825-01
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兴化三水园论坛):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接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金焱律师致函贵司,内容如下: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网站链接显示,在贵司运营管理的网站“兴化=水园论坛”上,一名名为“兴化公交站台”的发帖人于2022年8月24日在该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名为“兴化公交站台偷工减料”的帖子,该帖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声称兴化公交站台偷工减料,在网络上获取了不小的关注度,已经给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委托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因此该网站站主“兴化公交站台”恶意散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委托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人保留追究相关侵权法律责任的权利,若该名发帖人“兴化公交站台”再次出现恶意散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委托人的行为,委托人必将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希望贵司予以转达。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剥除等必要措施。”
因此,贵司应当对贵网站上所有恶意散布的关于委托人的不实言论的帖子进行及时地整改、删除及警告,同时对于经由贵网站发布的帖子负担起监管责任。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综上,根据委托人要求,贵司应于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对上述相关事宜进行处理。否则,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对于名誉权受揭一事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贵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函告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金焱律师
2022 年8月25日

注:本律师函中对有关事实的描述乃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信息作出,如之后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实际情况为准。本律师函中对有关权利的主张也仅为初步要求,不构成对我方委托人的任何权利限制,我方委托人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提出不限于本律师函的权利主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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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22:0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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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06: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做贼心虚了,然后是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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