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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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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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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决定设立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现将《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兴化市财政局
兴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
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设立兴化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提高绩效,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银合作等方式,由财政部门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等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农业、制造业、环保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共生共荣。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
(二)现有行业、产业专项资金调剂安排;
(三)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五).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六)其他来源。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N” 模式运作,基金项下共设一个资金池,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以下简称“基金子产品”)。同一领域、行业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支持一个子产品。
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项子产品包含:省财政统一设立的省市联动专项产品;市财政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设立子产品;也可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需求,商请市财政局同意设立子产品。
第七条风险补偿基金应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重点支持信用贷款方式和“首贷”企业。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设立基佥子产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基金子产品的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和绩效目标等。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根据产品管理模式的差异,基金子产品分为省与市合作支持的产品、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严品。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竟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子产品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十二条基金子产品支持的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可参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基金子产品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对融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合理控制风险补偿基金引导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对基金项下各子产品的投放顿度统筹安排。各合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
第十五条基金子产品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视子产品运作效果,由市财政局商市级主管部门确定延续或取消。
第十六条基金子产品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方式实行信息化管理,或实行电子台账管理,线上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象的双向选择,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管理人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施运营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三章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担贷款风险。对基金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该贷款部分本金提供补偿,市级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偿还本金的40%。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基金子产品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补偿。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程序于每个半年度的前10 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基金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法院立案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市财政局发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通知书》,通知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并抄送申请银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银行、担保机构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进行信息化管理,或未进行电子台账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开展补偿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继续对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若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处置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定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贷款核销后,合作银行追偿回来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省市合作支持的基金子产品,由市财政部门管理的相关风险补偿基金对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先予以补偿,然后按照约定比例向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申请风险分担。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省级与市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市设立支持的产品,由市财政参照省风险补偿基金审核拨付流程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等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提供信息化服务;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对相关银行的贷款产品效果纳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对于实施效果较好的银行机构,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普惠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等。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基金;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基金子产品、制定基金子产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基金子产品的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基金子产品的管理办法,择优确定基金子产品的合作银行,配合市财政局对基金子产品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负责相关基金子产品的推进管理,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
第三十条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信贷效率,及时向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职责:按照合作协议对信贷产品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保证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用,承担应有的融资风险责任;按规定履行追偿程序,迫偿所得扣除追偿费后,按代偿比例分配并结算给各合作方;按规定提出风险代偿金补偿申请。
第三十二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接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负责基金拨付;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基金安全,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满足流动性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收益。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基金子产品管理办法,会同主管部门对子产品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量、客户数、利率、审贷效率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等。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提高或降低合作子产品规模,并调整基金在各家银行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合作银行,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限制新产品的参与,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五条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后,原政银合作产品合作协议未到期的,按原有模式进行管理,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的统计、支持范围。对于合作协议到期的政银合作产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是否保留。确定保留的政银合作产品,原资金池统一纳入风险补偿基金,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运作程序和风险补偿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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