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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年底前要清零!兴化这项专项行动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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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05:32: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注意!注意!注意!
当您在办理车驾管业务时
遇到这样的“热心人”
一定要拒绝!拒绝!拒绝!
这些都是非法中介的惯用伎俩



为进一步净化公安交管业务窗口服务环境,严厉整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扰民问题,扎实推进交警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公安交警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工作部署,泰州交警自11月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管窗口非法中介“净窗行动”。


高位部署,强势推进

市公安局成立由局领导亲自挂帅的“净窗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全市集中整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净窗行动”工作方案》。11月14日,市公安局专题组织市局治安、刑警、网安、法制、督察、交警等相关警种以及各市(区)局召开全市集中整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净窗行动”工作部署会,要求各地、各部门将“净窗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统筹安排部署,强力组织推进,确保非法中介年内基本绝迹、“清零”。

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一)
重点业务场所
1、市、县车管所、车管服务站周边、院内以及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2、市、县车管部门设立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登记服务网点周边以及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3、机动车检验机构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机构周边以及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4、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周边及交通违法处理大厅、违法处理窗口;
5、驾驶人考场周边及候考区、服务大厅窗口。
(二)
重点违规问题
1、非法中介公开承揽有偿代办、追逐拦截群众及车辆等扰民问题;
2、非法中介以“选吉祥号”“车检包过”“考试包过”等名义虚假宣传、编造谎言欺骗群众谋利问题;
3、非法中介利用插队办、优先办、加急办等名义谋取利益问题;
4、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办理车辆登记、车辆检验、驾驶人考试及“买分卖分”问题。
(三)
目标任务
严厉打击盘踞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周边的非法中介,严查内外勾结违规办理业务、违规查询公民信息等问题,确保非法中介年内基本绝迹、“清零”,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交管窗口单位。


深入引导,联合治理


(一)
强化宣传引导

在全市交管业务大厅、机动车查验场地、登记服务站、检验机构等场所,通过悬挂横幅标语、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向办事群众宣传非法中介的危害性,引导群众拒绝非法中介代办,着力营造“净窗行动”浓厚舆论氛围。通过交管“12123”服务平台,开通0523-12123语音热线,广泛搜集非法中介违规办业务、欺诈群众的问题线索。


(二)
加强联动治理

组织召开车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净窗行动”工作联席会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驾驶人考场、车检机构“净窗行动”工作部署会,加强值日警官巡查,落实车驾管业务监管中心每日全覆盖动态巡查,每日抽取20%代理代办交管业务进行电话回访,协调辖区交警、巡防、属地派出所抽调专人组建非法中介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开展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全市交管部门共召开工作部署会、推进会21次,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3次,出动警力120余人,训诫非法中介15人,发放告知书750余份,检查场所17家,约谈社会服务站2家。


相关法律依据

1、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财物行为的处理依据

行为人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财物行为,行为人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办事大厅、窗口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纠缠、滋扰他人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在公安交警部门对外办事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搭讪、滋扰他人代办业务,影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代办业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分值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组织他人实施前两项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组织、参与欺骗、贿赂或者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记分管理业务的处理依据

(一)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他人实施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5、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明知用户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交通警察、从事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从事车辆和驾驶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出售、非法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7、关于案件管辖

公安交警部门对查获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经所属公安机关授权的,可以自行查办相关案件。未经所属公安机关授权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治安、刑侦、网安等部门处理,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来源: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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