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06 13:29 来源: 教育部网站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教育部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的有力举措。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加强师德考核、构建监督体系、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建立治理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重磅: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红头文件对“有偿补课”动真格
2018-11-21 18:12江苏广电集团荔枝新闻客户端官方帐号
11月21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中小学教师在11月30日之前签署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并要求学校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告知家长。
《承诺书》明确了拒绝有偿补课的七条具体要求,包括不在住所或其他场地开展有偿补课;不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等多种情形。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全文
《通知》还指出,严肃查处继续开展有偿补课行为,对明知故犯的人员,一旦发现,一律先停职。另外,建立拒绝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今后教师调动评先、晋职晋级都要提供没有从事有偿补课的证明等,还将对治理有偿补课不力的中小学校长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兴化市教育局
兴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兴教监〔2014〕3号
关于转发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人民政府
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现将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泰教监〔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即时组织集中学习,将实施意见传达到全校每一名在职教师,并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谋划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有效措施,大力营造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舆论氛围、政策氛围。
特此通知。
兴 化 市 教 育 局 兴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兴化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印发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泰教监〔2014〕8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突出问题,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树教育良好形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形成自觉拒绝有偿补课的共识,从事有偿补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反映有偿补课的投诉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治理重点
1.招收中小学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获取利益的。
2.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为中小学生提供食、宿等经营性活动的变相有偿补课行为并获取利益的。
3.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强制、诱导、要挟或暗示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提供补习或食宿生源并从中牟利的。
4.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机构兼课、辅导并获取利益的。
5.其他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以《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主要内容,以爱与责任为核心,加强师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校长、教师、家长、社会群众等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建树良好形象,抵制有偿补课”、“弘师德、正师风、铸师魂”等为主题的演讲、征文、辩论比赛以及师德模范报告会、师德形象大讨论等活动,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进一步明确职业操守、师德底线,自觉远离有偿补课。
(二)完善治理主体责任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会同市政府纠风办建立指导和监管网络。
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治理工作领导和管理,制订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层层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与所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学校是治理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有偿补课治理责任,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治理办法。要以“治理有偿补课”为内容,与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建立“治理有偿补课”自查制度。
广大在职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三)构建治理监督网络
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致公开信,重申中小学在职教师师德规范要求,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学校代表全体教师向家长致公开信,请家长监督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教育行风监督员和治理有偿补课社区观察员队伍,主动邀请网络媒体参与监督,设立并公示有偿补课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实施课堂教学质量管控机制,利用“推门听课、课堂随机检测、问卷调查、学生座谈”等形式,了解课堂教学过程及效果。完善教师备课、上课、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评价、教学反思等教学常规的评价制度,坚决杜绝“课堂内容课外补”等家长担心、反映强烈的现象,切实消除家长通过有偿补课提高孩子成绩的想法,不给有偿补课提供滋生的温床。
实行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在职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给本人亲属或好友子女进行无偿课外辅导的,须由在职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填写申请表,由学校核实、批准、登记后进行公示。学校将批准的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情况汇总后,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四)实施重点巡查督办
学校要成立督查队伍,经常开展巡(督)查,建立巡(督)查台账,一经发现本校老师有违规行为,必须迅速核实,并按照有关学校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及时上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市(区)教育局要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重点检查或明查暗访,对群众、师生反映强烈的学校及教师进行跟踪检查,重点监督。要高度重视有偿补课信访举报,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要充分发挥学校责任督学作用,通过常态化、公开化督导,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切实履行治理有偿补课责任。
(五)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治理有偿补课要将教育、监督、惩治、制度等环节有机结合,从防、查、处、建等方面着手,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坚持惩治与预防、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综合治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见成果、出长效。
通过建立网络辅导平台、社区义工辅导站、“泰微课”学习资源库和试行弹性放学等手段,进行有效探索,满足学生需要,解决家长困难。学校要利用校信通、校园网、QQ群、微信、电子邮件等载体,建立信息、网络快速答疑平台,在线解答、互动,满足学生课后答疑解难、辅导学习的需要。要鼓励教师参加公益劳动,将课外无偿辅导、弹性放学值班、社区义工辅导等作为教师公益劳动时间,计入师德考核,调动教师主动服务学生的积极性。
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有机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努力从源头上构建制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凡举报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学校自查发现并处理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事件和主动配合核查或共同核查后被查实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事件,均不影响学校及校长考核。
凡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除退出违规所得外,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泰州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由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调离原学校,在所辖区域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予以解聘。
凡不能认定为有偿补课,但不执行备案要求、违规补课、不配合调查或有其它不执行相关规定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由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作待岗处理,且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调离原学校,在所辖区域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构成违纪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典型违规案件实行实名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和市(区)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推进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把制止有偿补课列入学校日常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常态化管理。学校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防止流于形式;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确保做到有偿补课治理工作有人抓,抓到位,抓出实效。
(三)积极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途径,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治理有偿补课”的举措和决心,充分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自发地举报有偿补课行为。通过发放告家长书、召开家长座谈会等途径,让家长了解有偿补课的危害,自觉拒绝有偿补课。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地各学校对本地区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不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管束不力,督查不严,本地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2014年5月21日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印发
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
兴 化 市 教 育 局
兴教〔2021〕112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市教师发展中心,市少年宫:
现将《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化市教育局
2021.11.26
兴化市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等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和已签订劳务合同在教学岗位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建立报备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与教师签订《师德建设履职告知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对教师家庭住址、任教情况、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动态更新。允许教师利用休息时间为学生义务辅导,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教师除本单位布置的教育教学辅导任务之外,如需在休息时间为亲友子弟义务辅导的,每学期不超过3人,本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化市教师义务辅导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上报所在单位。
2.审核公示。各单位对教师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在保证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进行公示。
3.汇总备案。各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备案。
4.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和各单位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违规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违规补课:
1.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2.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3.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
4.违规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5.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
6.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的;
7.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的;
8.未落实义务辅导报备制度,仍然进行义务辅导的;
9.实际义务辅导的学生信息与报备内容不一致的;
10.从事其他违规补课、培训的。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五条 市教育局加强对重点学校、重点人员、重点学科和重点时段的监管,发现或收到教师违规补课举报线索的,可责成教师所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教育局。也可由市教育局直接派人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条 当事人应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说明情况,但事实清楚的,直接认定为违规补课行为。事实清楚包括以下情形之一:违规补课行为被当场发现的;相关参与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的其他教师、家长、学生或其他人员等)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违规补课事实的。
第七条 调查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受到处分的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或市教育局查实认定为违规补课的教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相应纪律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同时,作出如下组织处理: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扣除当事人年度奖励性绩效和奖励性补贴;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
2.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同时,在实施前款组织处理的基础上,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且三至六年内不得聘至教学岗位,或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且三至六年内不得调至原单位或城区学校。
3.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实施上述两项组织处理的基础上,撤销当事人教师资格,直至开除或解除其劳务合同。
4.兴化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款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基础上,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和相应待遇;党员教师、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款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条例及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试用期教师违规补课的,不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将正常教学内容放到违规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违规补课的;
2.学生因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违规补课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
3.因组织违规补课使学生身心遭受伤害的;
4.同一教师三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被查实违规补课的;
5.因违规补课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联合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补课;
2.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违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场地、设施或学生信息;
3.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4.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5.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6.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7.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8.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一年内被市教育局查实两起及以上违规补课的,该单位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和本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教师违规补课行为查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兴化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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