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9日、4月24日、4月29日兴化市局共收到4份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炖(卤)鸡调料”“卤香茶叶蛋调料”、“白胡椒粉制品”、“香辣新奥尔良腌料”的标签标示存在问题,2023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5月18日、5月21日、5月24 日、6月9日、7月7日、和7月17日收到8份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生产的“唯鲜坊土鸡精复合调味料”、“麻辣鲜调味料”、“十八鲜”、“彬旺土鸡精调味料”的标签标示存在问题,市局将上述案源予以并案处理。
经查:
1、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生产了4箱“彬旺炖(卤)鸡调料”,该产品类型属于香辛料调味品,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成分表的产品,当事人却在上述产品上标示了营养成分表,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数值的依据。当事人在标签上标示的免费热线电话400-6233-080拨打时并不免费。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30元/箱,违法货值金额为52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2、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生产了10箱“卤香茶叶蛋调料”,配料中标示了茶叶,没有标示出茶叶的具体名称,我局认为,该标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标签瑕疵,我局在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包装袋上的配料表进行了改正。
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2日生产了240瓶(80克/瓶)“白胡椒粉制品”,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为Q/XHSBW0001S,当事人将标准号印制错误,市局在2023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标准号改正为Q/XHSBW0002S。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7元/瓶,违法货值金额为408元,违法所得48元。
4、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生产了10箱“香辣新奥尔良腌料”,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的《检测报告》中营养成分的数值为每100g含有能量1098kJ,蛋白质6.4g,脂肪0.9g,碳水化合物56.2g,钠16204mg,上述批次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与检测结果不一致,当事人陈述为标签印制错误。2023年5月8日市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进行了改正,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87.2元/箱,违法货值金额1872元,违法所得144元。
5、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生产了规格分别为100克/袋的10箱和200克/袋的10箱“唯鲜坊土鸡精复合调味料”当事人在产品中实际使用 的原料为“土鸡肉粉”,其配料的标示与实际使用的原料不一致。当事人在配料中标示“淀粉”符合GB7718中4.1.3.2表1的规定。上述产品销售价格均为85元/箱,违法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100元。
6、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生产了4箱“麻辣鲜调味料”,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的(二十三)能量数值由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即:9.2ⅹ17+1.1ⅹ37+40.5ⅹ17=886,当事人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该要求,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标示营养成分数值的依据。2023年6月29日我局检查时,该产品当事人已停产。该产品销售价格为66元/袋,违法货值金额264元,违法所得24元。
7、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生产了3箱“十八鲜”(50袋/箱、40克/袋)产品,标签上标示的食品添加剂为谷氨酸钠(味精)、牛肉粉、核苷酸二钠,其使用的原料牛肉粉为纯牛肉粉,不是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将该原料错误的纳入食品添加剂项,我局检查时,该产品当事人已停产。该产品销售价格为90元/箱,违法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15元。
8、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了5箱“彬旺土鸡精调味料”,配料表标示为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白砂糖、味精、鸡肉粉、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柠檬黄),当事人在产品中实际使用的原料为“土鸡肉粉”,其配料的标示与实际使用的原料不一致。该产品销售价格为90元/箱,违法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25元。综上,当事人违法货值合计5484元,违法所得合计396元。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发兴市监处罚〔2023〕0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