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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不自量力,干这事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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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6 07:11: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包括录音笔在内的众多小型电子设备给人们生活、学习、工作带了极大的便利,逐渐成为了日常必需品,而有些商家为贪图高额利润费尽心思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装成正常、合法的电子设备在网上大肆销售,殊不知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
近日,兴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窃照专门器材的案件。案件回顾被告人肖某在淘宝上经营着一家电子产品店,专卖录音笔及相关配件,但由于缺乏销售经验、行业竞争激烈,店铺的经济效益一直较差。一日,某好友告知肖某“摄像笔”利润空间很大,能挣到钱。肖某当时心有顾忌,作为业内人士,他清楚地知道朋友所说的“摄像笔”就是指装有针孔摄像头的录音笔,国家对该类产品是严格管制的,淘宝平台上也是禁止销售的,但经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肖某还是铤而走险在店铺内出售“摄像笔”。为逃避平台监管,肖某在店铺将“摄像笔”标注为录音笔,在商品详情页面也仅介绍该产品的录音功能,对于是否具备录像功能并未提及。当顾客来询问该店铺是否有带摄像功能的录音笔时,被告人肖某就会向顾客推荐型号为V7、V8的录音笔。该两款录音笔系普通笔的外观,笔杆内可放置内存卡,具备摄像功能。2021年以来,肖某通过淘宝店铺陆续向被告人汪某、谢某、叶某等人销售该类录音笔共计1754支,销售金额达13万元余元。被告人汪某、谢某、叶某等人又将从肖某处购买的录音笔通过其各自经营的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录音笔均系窃照专用器材。
最终,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兴化法院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官说法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相关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而该类专用器材的肆意流通,可能导致偷拍、窃听等违法行为频发,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甚至滋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危害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法官提示,各商家要引以为戒,坚持诚信合法经营,不可贪图一时之利而以身试法;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切勿购买、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免身陷囹圄;广大市民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勇于向公安机关举报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问题线索,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社会公共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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