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系列一(参保缴费篇)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答: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答:兴化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按政策规定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3.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按年度筹集。 4.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和长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年,医保统筹基金划拨30元/年,财政补助30元/年。2022年9-12月筹集标准为30元/人,其中个人不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划拨15元/人,财政补助15元/人。 5.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个人可按以下办法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经办信息系统中的代扣功能,每年12月按标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下一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并汇缴至市财政专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每年9-12月期间到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缴费窗口(暂定)缴纳下一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3)未成年人及困难群体: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本市职能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自己不需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全额补助。 6.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什么时间开始实施?2022年个人需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吗? 答: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9-12月,个人需缴纳2023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用20元/人(未成年人及困难群体除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需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缴费窗口缴纳。
兴化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系列二(待遇享受篇)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我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指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可按规定申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年度是什么? 答: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今年由于是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一年,年度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办理相关手续后次日起可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失能人员可自主选择居家照护或者接受定点照护机构(不含本市外照护机构)的服务。根据失能人员选择不同的照护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和内容,长护保险基金暂按以下标准支付: (1)选择入住长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医疗机构。 (2)选择入住长护保险定点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3)选择居家接受长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由长护保险基金按照40元/人·天标准支付给定点照护机构。 (4)选择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亲情照护服务补助。亲情照护服务补助按季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储蓄账户。 (5)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不含境外)居住的,无论失能人员选择哪种服务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统一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照护服务补助。照护服务补助按季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储蓄账户。
4、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可以变更照护服务方式吗? 答:可以。失能人员需要变更照护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的,应结清服务费用,向承办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核,自办理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的待遇。 5、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失能人员入住定点照护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入住当日开始享受待遇;退出定点照护机构的,退出之日起停止享受待遇。失能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停止待遇享受。失能人员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代理人)及定点照护机构应及时办理长护保险待遇终止手续,定点照护机构应同步停止长护保险服务的费用结算。 已缴纳长护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因停保、退保或其他原因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当年的长护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新增、接续的人员,可在缴纳当年长护保险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长护保险待遇。 6、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的护理待遇能够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失能人员按政策规定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的护理费用的,不可与长护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失能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护理费用的,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兴化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系列三(申请受理篇) 1、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长护保险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评估符合长护保险重度失能标准; (三)没有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及应由第三方负担的护理费用。 2、如何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承办机构长护险服务中心柜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化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兴化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自评表》; (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三)真实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和可证明参保人员失能6个月以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如非参保人员本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代理人包括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为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社区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应提供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并加盖公章。 3、哪些情况不予受理长护险待遇申请? 答:(一)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 (二)失能未满6个月的; (三)不同意参加失能评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四)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4、申请长护险待遇后,如何才能享受? 答:参保人员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安排失能评估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失能评估,经评估符合兴化市区长护险重度失能标准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出具《兴化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后享受长护险待遇。 5、兴化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和受理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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