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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曝光!兴化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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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08:33: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2023“铁拳”行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1
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2023年4月,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市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的气体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只液化气气瓶在一个月内存在重复多次充装现象。经查,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为充装部分条码破损或被漆面掩盖无法识别条码的液化气气瓶,通过扫描上述14只气瓶的条码绕过系统,对无法识别条码的气瓶充装液化气,共充装七百余瓶次。充装时,当事人对无法识别条码的气瓶的瓶号、条码可见部分、生产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生产厂家进行了检查和记录,但未按照规定记录充装时间和充装数量,致使无法对充装过程进行有效溯源,也无法对已充装的未识别条码的气瓶进行追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000元。
案件2
兴化市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集成灶具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数台未经3C认证的某品牌集成灶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于近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3
吴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以及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瓶灶管阀”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多种次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其中部分品种无过流切断装置,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同时,当事人销售的多个家用燃气灶具未见3C认证标志,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的规定,且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销售违规产品,将于近期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4
兴化市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2023年11月,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标识中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于近期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5
孙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瓶灶管阀”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于近期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兴化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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