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1-19
各市、县劳动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苏劳险〔1992〕3号)和《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劳险〔1992〕16号)等文件以及在推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包括固定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以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准)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除国家明确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外,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缴纳或未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 二、国家规定在国内外各类院校学习、进修、留学期间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在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转移。 军队退伍转业军人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符合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局《关于村(大队)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苏人四〔1993〕4号)条件的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被直接录用为企业职工(含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后录用企业职工的),以及民办教师随军被录用为企业职工的,其中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按本意见第一条办理。 五、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退养或在厂内退养的,企业和职工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到达退休法定年龄时止。退养职工子女被招收为企业职工后,其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单位和本人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除国有企业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外,其它种类所有制企业职工,在未参加养老社会保险以前的工作时间,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七、企业职工因病医疗期如超过六个月,其在领取病救济费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均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八、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城镇待业人员、国家统配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其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 九、城镇劳动者从事个体劳动期间,在当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后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企业职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停薪留职期限内,仍由原单位在其给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中按本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和省统一规定的比例代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企业职工被判刑后再审改判宣告无罪恢复工作,或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不当重新回收,并由收回单位补发工资的,由收回单位和本人以本单位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省规定的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
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二、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职工,在其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到解除劳动关系前,凡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照其实得工资性收入和省统一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离岗休养期间,实得工资收入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年工资性收入低于其所在省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企业和职工应按年在省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有百分之六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留或转移至其重新工作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将基本养老基金退还企业和个人。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退休养老条件时,其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时间,可折算以年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鉴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在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部分不能予以退回。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