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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反诈、普法] 泰州2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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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05:5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两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3月20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海昊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闵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闵某未取得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自由裁量,姜堰区应急管理局对泰州海昊钢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11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韩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韩某未取得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自由裁量,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来源 | 泰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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