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三水园论坛

查看: 2165|回复: 0

[教育资讯] 13人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6-13 09:05: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近日湖北宜昌市西陵法院对王某某、叶某、李某等13人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李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相互伙同,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一级建造师考试等法律规定的考试中采取考前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及答案、考中偷拍试题并通过作弊器材传输答案等方式组织考试作弊,上述人员非法获利总计300余万元。
2023年5月底,孙某以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预订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网络工程师答案。后被告人叶某在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广东汕头考点获取了该场考试的答案,并在考前发送给李某,李某转发给孙某后,孙某将获取的答案通过QQ群发送给作弊考生,用于广东云浮和湖北武汉两个考点的考生进行作弊。李某分给叶某1.5万元报酬。经统计,至少有148名考生利用上述答案在本次考试中作弊。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李某等13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叶某、李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叶某等11人或多次组织作弊或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或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属情节严重。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王某某、叶某等9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招生、培训、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禁止张某某等4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从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招生、培训、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
◆编辑:孙建春 陆思韵◆校对:袁晓蓓◆责编:谢璨 王丽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13705265750;18796737586|举报|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兴化三水园论坛 ( 苏ICP备20024052号 )

GMT+8, 2024-6-26 16:49 , Processed in 0.053967 second(s), 14 queries .

Copyright © 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https://www.xhssy.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论坛帖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文责自负,兴化三水园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发现有侵权行为,请与我们联系。

网站常年法律顾问:汤荣华律师,手机:1385268731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