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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泰州男子浴室“做服务”被抓不服,将民警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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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05:0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泰州一男子到澡堂洗完澡后,刚到包厢接受按摩服务不到一分钟,就被民警以卖淫嫖娼查处。可即便公安机关以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为由,已对男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男子还是不服气,并两次告上法庭,主张其没有违法事实。这是为什么呢?
                                                                                                                       
2023年2月22日下午14时许,男子张某午饭过后到澡堂洗澡,洗完澡后,张某在经理的带领下,进入306号房间,不久后,澡堂女技师何某也进入包厢。
                                                           
16时许,刚接受服务没到一分钟的张某,被两名民警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查处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民警进入房间时,床上放置一款小包,小包内存放一小瓶液体,另附有一张消费单,床上另放置一盒使用过的面纸,民警现场拍照固定作为现场证据。
                                                   
  张某到案后陈述称:女技师何某进入包间后,其询问有什么服务项目,何某回答有300元和400元的项目,其继续询问400元的项目内容,何某回答有全身按摩和肾部护理,其回答随便,但是,其内心默认是做400元的项目。

随后何某给其进行全身按摩,结束时,何某称该项目里还包括“推油”项目,其说不喜欢,但何某却说既然已花钱为何不做,其半推半就同意了。
何某见其未阻止,就将润滑油涂抹在其身上,并开始帮其推油。可后来其还是因不喜欢,就把裤子拉了上来了,这时两名民警就开门进来了。
上述是张某亲笔签名的笔录内容。
女技师何某到案后陈述称:张某问其有什么服务项目时,其告诉张某柔式按摩45分钟300元,张某又问有无其他服务,其陈述加100元,可以加精油开背、肾部理疗,张某问什么是肾部理疗,其作了一个手势,表示就是“推油”的意思,张某表示同意。
之后张某配合其提供服务,但仅推了两下就被查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卖淫嫖娼是一般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嫖娼,但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故不对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张某是被抓现场的,但却没有被处罚,按理说,一般人都感到庆幸,但张某可能因工作原因,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不愿意签,并告上法庭主张其没有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其实施了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主张其未与何某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其以口头拒绝以及穿裤子的方式表示拒绝,但从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来看,张某是以默认的方式选择400元的按摩加肾部护理项目,且其在知道肾部护理是“推油”时,亦未明确表示拒绝,而是由何某予以着手实施,400元虽未能实际支付,但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故应驳回张某的诉求。

张某上诉时称:
第一,其没有与何某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何某两次有意单方接触其身体时,其是明确予以拒绝的;何某在公安机关的二次笔录内容完全相反,与其的笔录内容也存在矛盾,因此,公安机关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既然是情节轻微的,那为什么公安机关又要延长办案期间30天呢?明显是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何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虽未承认有违法行为,但在第二次询问中明确承认了其与张某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且张某签名的笔录亦表明其是默认的。
据此,可以认定张某与何某就卖淫、嫖娼是达成一致合意的。
其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负责现场检查的民警接受询问笔录时,也清楚反映了张某与何某卖淫嫖娼的事实。该部分证据能够证实张某与何某就卖淫嫖娼已着手开始实施。
最后,关于张某认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不应延长办理期限的问题。
一般情形下,案件是否疑难、复杂,不是在案件开始办理时就能准确判定的,很多情况下,需要依赖后续的调查、处理情况才能最终确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和何某在公安机关的初始调查阶段均不承认有违法行为,直至本案在二审阶段,张某仍然否认其构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因此,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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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5: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天下无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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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6: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就不明白了,怎么光针对嫖客下手的,为什么不对浴室老板施以重罚?是怕以后会断了“收入”吗?

点评

此乃天机。。。。  发表于 2024-6-2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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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8: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如果要罚,首先应该对所在辖区的警方人员进行处理,失察失职。他们的一亩三分地,会不知道这些店家玩的是啥?除非这家店是当天刚开业。
更象是欲擒故纵的伎俩。
古语说,提裤不为奸。你不能用一套假想去认定其有违法行为,如果想法能定罪,那人是没法活了。
张某是以默认的方式选择400元的按摩加肾部护理项目,且其在知道肾部护理是“推油”时,亦未明确表示拒绝,而是由何某予以着手实施,400元虽未能实际支付,但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故应驳回张某的诉求。
400元付了就能认定其有嫖娼行为?你说张某以默认的方式,这是你说的。后面的一连串的认定都是建立在有罪推论之上,法院的这种措辞表达已属不当。这能成为驳回张某诉求的理由么?!
有个段子说的:一女的说一男的要强奸她,男的觉得很冤枉。问女的理由是什么,她说那男的看了他两眼,而且他有可以作案的‘凶器’。这不是扯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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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02:28: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这个案子可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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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2: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维持原判,希望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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