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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泰州一男子酒后意外身亡,家人起诉同桌人员!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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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5:4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基本案情

某日晚,窦某在其家中设宴答谢在其妻子手术前后来探望的亲朋好友。丁某华受邀参加,在开席后到达,根据窦某安排,与周某等七人同桌就餐饮酒,期间,丁某华亦与窦某共同饮酒,在宴席结束后,丁某华驾驶电动车离开,次日,被发现在回家路上,连人带车摔至河边道路下坡的台阶后死亡。经法医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76.6mg/100ml。后其近亲属丁某等人,将窦某及周某等同桌人员起诉至法院。

丁某等人认为,共同饮酒者负有劝阻其他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而窦某及周某等人与丁某华共同饮酒后,未对丁某华酒后驾车行为予以劝阻,更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窦某辩称,丁某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后果有清醒认识,其不听劝阻,酒后驾驶电动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作为宴请组织者,未对其劝酒,并劝其跟随其他人坐车回家,已尽到劝阻和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周某等人辩称,均与丁某华不相识,系丁某华晚到后,由窦某安排至同桌空位,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且同桌人员饮酒均系自愿,无劝酒、斗酒、闹酒行为,并未产生照顾、关心丁阿华的义务,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及裁判

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如果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窦某作为宴席的邀请者和共同饮酒人,在丁某华已醉酒的情况下,未对其尽到有效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对其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对丁某等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周某等同桌人员既不是宴请的组织者,也不是丁某华的邀请人,彼此并不相熟,仅系在窦某安排下而同桌,与相约共同饮酒不同,且无证据显示其对丁某华存在劝酒、斗酒、闹酒等危险行为,故丁某等人主张周某等同桌人员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丁某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后果,且在明知自身酒量和当晚饮酒量的情况下,仍执意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综合窦某和丁某华各自过错程度,酌定窦某承担丁某华10%的赔偿责任,丁某华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具有控制能力,应对自身健康安全负起首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员应避免劝酒、斗酒、闹酒等行为,如果存在相应行为,应注意承担起对同饮人员的安全照管责任。而聚会组织者作为共同饮酒人亦应以陪同醉酒者就地醒酒、护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等方式,尽到对共同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以避免醉酒人员发生意外。来源:泰州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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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5: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该案法院的判院可圈可点,没有照本宣号。主人窦某虽然有点冤,但也无可厚非。只能算是自认倒霉。一是自己是组织者,二是明知对方酒多了,劝阻不听如果致电其家人就可以免责,可惜这一步他没做。并非要护送对方回家。没有这个义务,但有告之其家人的义务。以防不测。
同桌的人只要不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酒是饭桌上的调剂品,能者多劳,切勿贪杯。凡事有度,过犹不及。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丁某华应对自己的过错后果负责。窦某10%的责任,既算是教训,也算是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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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7: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具有控制能力,应对自身健康安全负起首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员应避免劝酒、斗酒、闹酒等行为,如果存在相应行为,应注意承担起对同饮人员的安全照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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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7:45: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点赞法院!这是高明的进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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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7:4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同桌不认识,也不是相约喝酒。这是个进步的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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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21: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才是公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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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20:5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自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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