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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兴化] 致兴化广大水产养殖户、经营户和消费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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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08: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致广大水产养殖户、经营户和消费者的一封信




广大水产养殖户、经营户、消费者:

大家好!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也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与此同时,各行业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消费渠道更加多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更加复杂。我市是水产品养殖和消费大县,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确保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我们向您提出如下要求和建议:


各位水产养殖户要强化安全意识,科学合理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


一是不得使用国家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是要严格执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遵守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制度;


三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要严格执行“双报备”制度——出塘上市销售前应向所在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进行事前报备,乡镇(街道)监管机构应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报备。强化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抽样检测工作。要落实“一检一证”制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要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收存、查验等责任。水产品重点品种在出塘上市销售前实施检测,将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泮作为速测必检项目,做到“批批检”,依据检测结果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水产养殖主体要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对自己,对广大经营户、消费者负责。


各位水产品经营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法律规定,水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查验,进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对于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不予购销(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和批发户在向下批发销售水产品时必须依法出示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检测合格证明;经营户在向养殖户或上级供货商采购水产品时应依法向其索取查验留存上述相关合格证明;农贸市场和水产品市场主办方应依法查验入场水产品经营户索取持有的上述合格证明,把好入市质量关),同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只有各方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够确保各自生产经营的水产品来源清,去向明,从而构建有效的责任追溯体系,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共筑水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各位居民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明辨不法行为。应当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水产品,在购买时查看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在购买鱼类产品时,发现有以下症状请勿购买:


一是鱼鳍根部呈现蓝绿色;


二是鱼鳃发白或因出血呈现紫红色;


三是鱼体表呈现浅蓝色或青草绿色。


在此,欢迎您对水产品使用禁停用药物、不遵守水产养殖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12315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52383210110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让我们携手共进,砥砺前进,共同守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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