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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812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10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苏HXXX**号小型轿车,从淮安市清江浦区神旺大酒店停车场出发,经环宇路、翔宇大道、越秀路,由北向南通过越秀桥拐入承德南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XX洗浴”老板存在容留卖淫行为,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2日立案侦查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夜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栩 来源: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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