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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代缴医保费方式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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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21: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广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市属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兴政办发〔2003〕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兴政办发〔2011〕127号)等文件精神,兴化市市属破产改制困难企业职工在办理医保退休时,从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中按月代收5.9%,另外市财政再补贴个人养老金的5.9%作为缴纳退休医保一次性费用,按5.9%缴纳7年后再逐年递减1%,直至12年后代收结束。原先医保费扣缴方式是先在养老金中代收完成后将剩余的金额发放到退休职工养老金账户中(举例:困难企业退休职工A,养老金1000元,医保费代收比例5.9%,由医保局先代收59元后,发941元到养老金银行账户),因人社部门2021年1月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原先代收方式已不能使用,现代收方式调整为先由人社部门将足额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工养老金账户,医保局再从退休职工养老金账户中代收扣除应收部分(举例:困难企业退休职工A,养老金1000元,医保代收比例5.9%,先将1000元发放到养老金账户,再将59元从养老金账户中扣除)。请广大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在养老金发放后,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代扣余额,以便统一代收扣缴,如因退休职工银行养老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等个人原因扣缴不成功的,影响个人医保待遇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此公告!
兴化市医疗保障局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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